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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办〔2017〕9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30 08:3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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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执行。

 

 

                                        2017年10月1日

 

 

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帮助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度过续贷难关,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营造和谐金融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7〕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设立

    (一)基金定位。为发挥财政资金综合放大和带动作用,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转贷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特设立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

    (二)基金规模。规模3亿元。由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照1亿元的规模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基金管理运营,由县国投公司原则上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各基金总规模35%的要求进行配套;后续根据转贷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扩大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转贷基金日常运营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三)运作方式。基金管理公司与银行合作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同意利用转贷基金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的银行(以下称:合作银行)负责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风险管理,负责管理转贷基金专用账户及转贷基金的收回和划转。

    (四)转贷条件。转贷企业要依法在我县注册登记设立,在县内银行发生贷款业务;续贷资产齐全,手续完备等。单笔转贷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贷款银行贷款额度的80%以内,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情况十分特殊,对发展潜力大、贡献度高、成长性好的县域企业,单笔转贷资金额度可以100%考虑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额度,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转贷额度占贷款的比例以及使用时间进行收费。

    二、基金管理

    (一)县投委会委托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对转贷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确定基金投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作规程;决定基金其它重大事项等。

    (二)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基金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

    三、风险控制

    (一)企业转贷基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优先支持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确保流动性和安全性。

    (二)县国投公司出资资金为转贷基金的优先级资金(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享有固定收益回报;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承担转贷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费用及其它支出,同时承担对应的运营风险,享有转贷基金运营的正常收益。

    (三)每年提取转贷基金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转贷业务损失及其它预留事项支出。

    (四)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半年向县投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四、绩效评价

    建立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县投委会以基金投资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内部管理、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总体绩效考评,并结合实际年收益率,对转贷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财政扶持和考核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特殊情况,可据此文件精神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转贷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设立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为规范转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转贷基金是指为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续贷、转贷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转贷基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优先支持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郎溪县企业转贷基金”,资金规模3亿元,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照1亿元的规模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基金管理运营,由县国投公司原则上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各基金总规模35%的要求进行配套;后续根据转贷基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扩大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转贷需求。转贷基金日常运营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第五条 转贷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存续期5年(3年保障期+2年选择期),保障期内资金原则上不退出,选择期内资金可选择性退出,退出部分由社会资本承接。若合作方提出国有资本提前退出的要求,国有资本可提前退出。

    第六条 县投委会委托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对转贷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确定基金投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运作规程;决定基金其它重大事项等。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转贷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转贷基金通过资金托管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转贷资金及回收续贷资金,确保转贷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第八条 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银行贷款额度的80%以内,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情况十分特殊,对发展潜力大、贡献度高、成长性好的县域企业,最高可放宽至2000万元。

    第九条 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条 转贷资金使用费费率原则为0.45‰/天左右,超过7天的由转贷基金管理机构与转贷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转贷额度占贷款的比例以及使用时间进行收费,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银行同期利率4倍标准。

    第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出资资金为转贷基金的优先级资金(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享有固定收益回报,保障期满后选择退出时由社会资本负责承接。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承担转贷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费用及其它支出,同时承担对应的运营风险,享有转贷资金运营的正常收益。

 

第三章 审批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

    (2)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县工业强县产业规划的主导产业及为主导产业配套的、主营业务突出且经营正常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省级以上农业农头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我县重点扶持的其它小微商贸物流企业;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

    (4)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转贷手续,提供银行续贷承诺。

     第十四条 申请。申请转贷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20日以前向县经信委或所辖开发区管委会递交《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附转贷企业的相关资料。其中设在县经信委的转贷基金原则上负责全县范围内企业转贷事宜;设在郎溪经济开发区、十字经济开发区的转贷基金侧重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转贷事宜。

    第十五条 审核。县经信委或所辖地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转贷的真实性、企业信用及运营情况进行核实判断,并作出决策是否同意该企业申请转贷资金。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企业持县经信委或所辖地开发区管委会决策同意的转贷申请表报转贷银行,转贷银行出具同意转贷承诺书。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情况后对企业转贷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七条 批准。若同意转贷后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申请企业及贷款银行签署办理相关转贷资金拆借手续。

    第十八条 放款。基金管理公司落实与申请企业及贷款银行签署办理相关转贷资金拆借手续后委托资金托管银行发放转贷资金,同时,用款企业将转贷资金使用费足额支付至转贷资金银行帐户。资金托管银行及时完成转贷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九条 回收。贷款银行完成续贷,续贷资金直接委托发放至转贷基金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运转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转贷基金运营诚信及监督管理机制,约束企业、贷款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等各方的操作行为,明确各方义务及责任,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运作。

    第二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企业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应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贷款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贷款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政府将撤销在该银行的所有财政性账户(含代发工资账户)并取消该银行在当年县域内各项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贷企业未能归还续贷资金或续贷不成功时,由县经信委或申请转贷企业所辖地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工作组,协调处理资产盘活、嫁接重组、呆坏账处理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转贷资金且经过转贷资金专项账户还款的企业,贷款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它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维持企业在银行的贷款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转贷资金运营制度和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按月分别向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转贷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对转贷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用款企业风险情况,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每年提取转贷资金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转贷业务损失及其它预留事项支出。

 

第五章 其事项

    第二十七条 转贷资金委托银行进行托管操作,基金管理公司设置查阅权限,无转账权限,以方便转贷资金匹配转贷项目的合理安排。

    第二十八条 转贷基金所产生的费用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行管理,方便用于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的支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分别向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经信委、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十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半年向县投委会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县投委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转贷基金平台为公益性服务平台,转贷资金收益所征缴的税费对地方留存所得部分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五年扶持期,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二年减半扶持),用以弥补转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建立转贷资金运营考核机制,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考核奖励(年累计转贷金额达3亿元奖励5万元,达5亿元奖励10万元,达10亿元奖励20万元,达15亿元及以上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特殊情况,可据此文件精神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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