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本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巡查,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分别负责对生产、运输、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负责加强对本辖区所有区域的巡查、检查和管理。
特此通告
县文明办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城管执法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