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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外侨办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01 17:21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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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

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二、承办机构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县归侨侨眷

四、申请条件

    符合法定的归侨侨眷身份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或由学生所在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三)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份;

(四)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市区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根据申报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二)承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审批:交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批审核意见;

(四)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人归侨侨眷身份做出认定,并出具郎溪县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2.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的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第四部分办理步骤第二条“其他企业(注:省属企业之外的企业)通过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或试点县外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各市或试点县外办初审同意后向省外办报文申请,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二、承办机构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我县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市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非我省户籍人员在企业已工作时间应不得少于2年。

(二)上述人员所在企业须为规模较大、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的外向型企业。

(三)申请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五、申报材料

旅行卡的申请须提供书面请示件(附电子版文件一份),内容包括企业简况和对外交往情况、申请人简介、申办原因及申办国家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1份(简要说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与APEC经济体国家开展经贸活动的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进出口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各1份;

(三)申请人简介表1份(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工作经历、出国境情况,认真阅读申明内容并签字);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护照复印件(国有企业申请人须使用有效期5年公务护照,其他企业人员使用有效期5年半以上普通护照)和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非我省户籍人员提供)各1份;

(五)电子版资料:护照照片、个人签名和护照资料页扫描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所在企业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外侨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外侨办受理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外办报文申请;申请材料经省外办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查,合格后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

(三)发放:旅行卡获批后,经省外办通过市外侨办通知县外侨办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到省外办缴费领卡。

七、办理时限

6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市本级受理申请免费,外交部和省外办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制卡费和服务费)。

九、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3、困难归侨、侨眷救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二、承办机构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

四、服务条件

    经县侨办核实统计上报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市侨办部署县区侨办统计符合条件的困难归侨侨眷。

(二)根据市侨办文件把救济慰问金下发到乡镇。

(三)监督乡镇救济慰问金的发放情况。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4.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二、承办机构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归侨侨眷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向市侨办争取就业培训名额。

(二)根据市侨办安排县侨办统计符合需要就业指导和服务的归侨侨眷。

(三)按照市侨办文件组织归侨侨眷参加就业培训。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5、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复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按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申请回国(回内地)定居办理程序:

1.受理。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回内地)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市)侨务部门受理;

    2.报批程序。县(市)侨务部门受理定居申请,经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所属市侨办、公安局复核;复核后由市侨办、公安局上报省侨办、公安厅审批;

3.批复。对批准定居的华侨,由省公安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对港澳同胞发批文。《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侨办逐级转受理地的侨办交申请者本人。本人凭证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经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凭证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地的侨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二、受理单位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回国定居华侨

四、服务条件

    华侨申请回皖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

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本人在国内有亲属能够解决生活问题。

(三)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统一安排分配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五、申报材料

(一)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交验国外居留证明并提交复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有效翻译件),同时须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的认证或公证原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实事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材料;拟定居地为我省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部门同意落户的证明;

(六)提供稳定生活保障证明;

(七)提供拟定居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可):

1.房屋产权为本人所有的,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2.定居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3.定居在其非直系亲属处的,其亲属必须出具愿意为其提供住房的书面担保并须经过公证处公证,交验房屋产权证并提交复印件;

4.落户到工作单位统一安排的住所的,工作单位要出具相关证明。

(八)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近五年出入境记录;

(九)提交本人2寸正面免冠彩照3张(规格为48/33mm);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并说明是否同意参与本村利益分配;

3.华侨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请来皖定居,应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非中文的还需提供有效翻译件);

4.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持有的护照与原户口注销证明上登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

5.拟在亲属家定居的,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侨务部门受理;

  (二)报批程序:县侨务部门受理定居申请,经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所属市侨办复核;复核后由市侨办上报省侨办审批。

(三)批复:对批准定居的华侨,由省侨办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侨办逐级转受理地的侨办交申请者本人。本人凭证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6.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物资入境手续协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二、受理单位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

四、服务条件

郎溪县需要改善的民生和公益事业

五、服务流程

1、引导:做好捐赠人捐赠项目考察,引导捐赠人服务及需改善的民生和公益事业项目。

2、接收:各级侨务部门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做好捐赠物资、资金接收和发放工作。

3、管理:各级侨务部门要根据捐赠人意愿,做好捐赠民生和公益事业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得到落实。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电话0563-701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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