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侨务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定稿) | |||||
报送单位:县侨务办公室(盖章) 审核时间:2017年11月1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归侨侨眷身份证明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同华侨、归侨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确认。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
全县归侨侨眷 | |
2 | APEC商务旅行卡初审转报 | 《安徽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第四部分办理步骤第二条“其他企业通过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或试点县外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各市或试点县外办初审同意后向省外办报文申请,并附全部所需申请材料。”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
全县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的中方(大陆)人员 | |
3 |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户,所在单位应通过生活补助、安排子女就业等方式,给予扶助。贫困户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扶贫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
困难归侨、侨眷 | |
4 | 困难归侨、侨眷就业扶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县人社局 |
困难归侨、侨眷 | |
5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复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按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申请回国(回内地)定居办理程序 (一)受理: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回内地)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市)侨务部门受理; (二)报批程序:县(市)侨务部门受理定居申请,经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所属市侨办、公安局复核;复核后由市侨办、公安局上报省侨办、公安厅审批。 (三)批复:对批准定居的华侨,由省公安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对港澳同胞发批文。《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侨办逐级转受理地的侨办交申请者本人。本人凭证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华侨来本省定居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经省公安厅批准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凭证办理落户手续,落户地的侨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县公安局 |
回国定居华侨 | |
6 |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物资入境手续协助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 县外事侨务 办公室 |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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