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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1-10 07:5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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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告〔2011〕30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东至建平大道,南至老郎川河,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钟桥河。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元宵节外,其它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及本县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活动主办单位要依法向公安和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报备手续。

四、城管部门负责限放区域和限放时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限放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政府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的,同时依照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七、电子礼炮的施放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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