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
省安监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促进企业改善职业健康条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方案所称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电焊烟尘、水泥尘和高温等10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电焊工尘肺、水泥尘肺和中暑。
一、 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通过对项目覆盖的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培训,企业管理水平及其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明显提升;通过收集与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健康提供技术依据。
二、实施主体和实施范围
(一)实施主体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微型企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制修订工作方案。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制修订工作方案。安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经费保障。
(二)实施范围
1、微型企业培训: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数据分析,我省微型数量约8559家,覆盖全省16个市及2个直管县,微型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9553人,2018年先期安排三期培训,共计533人。
2、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全年全省共完成10万条监测信息收集任务。项目覆盖全省16个市及2个直管县。监测范围以各市行政区划为单位开展监测工作,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原则上,本方案中重点职业病均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
三、实施内容
(一)微型企业培训
1、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健康相关知识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
1、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
2、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
3、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结合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4、辖区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含重点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5、辖区内职业病报告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辖区内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方案
由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牵头,2018年3月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实施主体和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二)组织实施
微型企业培训共分三期,一期为2018年4月,培训人数180人;二期为2018年6月,培训人数180人;三期为2018年8月,人数173人。
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由各市卫生计生部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等资料的收集、上报和分析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各监测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协助进入用人单位开展现场复核,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
(三)检查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财政厅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项目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标准与要求、项目经费使用是否规范与合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成立省级项目实施领导组,建立会商机制,统筹谋划项目推进工作。要主动与省财政厅等部门协调沟通,加强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县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职业健康正面宣传和教育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安全风险,其浓度(强度)超标就是安全隐患”的理念,营造有利于项目实施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调。省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微型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参加培训等情况,及时处理培训工作发现的问题。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由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县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积极参与,提供相关信息。
(四)加强经费管理。本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和全省职业健康危害微型企业培训经费拨付。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的投入力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强化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跟踪问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全过程跟踪与检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预期效果最终实现。项目实施结束后,要严格对照标准进行验收与评估,考核评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标准与要求,并按要求将考核评定结果上报。
妇幼健康、计生特扶、职业病防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根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财政以2015年补助数为基数,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按照60%予以承担。基数部分中央与省按5:5承担,其中我省比照西部30个县(市、区),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市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妇幼健康、计生特扶、职业病防治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满足群众妇幼保健服务需求,提高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8年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评价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指标处于中部地区领先水平。
(一)2018年底,全省婚检率稳定在85%左右,保证婚检工作质量,全省婚检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
(二)2018年底,全省农村以乡镇、城市以街道为单位第一类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建卡率达到95%以上;完成年度相关疾病监测任务,有效控制免疫针对性疾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
(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规定的每名新生儿免疫规划疫苗给予接种单位补助,用于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工作,不断完善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范围,确保并努力提高接种率和建卡率。
三、经费筹集与管理要求
(一)经费筹集与补助
1、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分担。
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适龄儿童人均接种22剂次,每剂次不低于5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二)经费使用原则
1、婚前健康检查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
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发生时由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核拨。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预防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留存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年度目标。
3、建立统计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各地要按照省民生工程的要求,定期上报工程执行情况。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四、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并加大投入,加快妇幼健康工作发展。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计生、财政、民政、妇联、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健康和免疫规划工作,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扩大免疫规划,健全妇幼健康服务和预防接种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婚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创建,积极参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省卫生计生委设立举报电话(0551-62998533)和举报邮箱(ahwjwfyc@163.com),接收各类举报。实行重点信访事件实地督办机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各地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要利用各类节假日和宣传日,大力倡导婚前(孕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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