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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9 16:4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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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

运行维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以及省市县实施民生工程的要求,继续完善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升农村敬老院建后管养水平,加快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继续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任务目标

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住养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2017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2017年我县财政补助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

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县民政局2016年下发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4、规范管理

1)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五保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档,一人一袋;县、乡两级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民政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3)建立健全乡镇、村干部联系制度,实行定期走访,并及时反馈、记录走访信息。

 (二)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

 1.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农村敬老院;2016年度被评为三星级以下的敬老院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未达到星级评定要求的敬老院须符合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规范。

 2.实施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农村敬老院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2017年一类、二类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农村敬老院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3、继续实施敬老院运行服务费用补贴。各乡镇敬老院要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应不低于每人每月1250元,院内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按每人每年800元列支。以上两项费用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比1负担。

 省级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地实际供养水平、床位利用率和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实行以奖代补分配。我县以奖代补分配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我县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五保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五保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继续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五保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省级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我县实际,按照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专项用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三)资金管理。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拨付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专户,资金使用时由乡镇民政所向财政分局申请,按月实行报帐。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质量。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任务,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及农村敬老院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运营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运行维护等考核,切实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 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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