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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3 00: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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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精神,为统筹落实资金,保障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就2017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畅通工程

    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60万元/公里、省级贫困县70万元/公里、国家级贫困县8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

    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4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20%,其余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 

    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1O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20%,其余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中央、省补助资金合计按一般地区20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省级贫困县、国家级贫困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15%20%,其余资金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

    二、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农村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户均补助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省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县、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户均补助3000元,其他县省财政户均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以上补助标准为暂定标准,在执行中根据中央补助标准调整情况进行修订。

    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对于纳入省级规划的,贫困县投资由中央及省级承担;非贫困县除中央投资外,省与市县各按50%安排。

    四、健康脱贫兜底“351”及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工程

    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1万元(简称“351”),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市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2017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所需资金约3亿元,省级从扶贫专项资金统筹安排1.5亿元补助。

    在健康脱贫工程“三保障一兜底”政策的基础上,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慢性病患者,351自付封顶线”后的个人1年内实际慢性病有关医药费,再按80%给予补偿(简称“180”);补充医疗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创新机制、分级负责,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补助资金列入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

    五、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不含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方试点所需资金,2017年由省与县按照46比例承担,中央财政将根据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奖补。

    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救助标准由市级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按规定程序公布实施。

    七、特困人员供养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奖补经费6000万元,统筹用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和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经费等。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行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0元,实行散居供养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所有孤儿按年人均3600元补助,省财政按年人均1000元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中央安排救助经费约1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6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安排2000万元,其他由市县财政负担。

    八、贫困残疾人康复

    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对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对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九、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四级(含)以上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60元护理补贴。对3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贫困县按6:4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

    十、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2017年各级财政投入800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投入4000万元,市县承担4000万元。中央和省与市县按11分担。

    十一、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围绕“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建设目标,全面推进美丽乡镇建设、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环境整治,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处理和改水改厕工作。2017年省财政投入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10.8亿元。

    十二、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对装机300千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

    小型水闸。加固小型水闸,小(1)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0万元,小(2)型水闸省级财政每座平均补助5万元。新建小型水闸,小(1)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30万元;小(2)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5万元。

    中小灌区(1-5万亩)。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财政平均每亩补助100元。

    塘坝清淤扩挖。塘容5-10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4.5万元; 1-5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万元; 0.5-1万立方的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5万元; 0.5万立方以下的纳入市县财政补助。

    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机电井修复新建。修复机电井,省级财政平均每眼补助500元。新建机电井,省级财政平均每眼补助2000元。

    末级农田灌溉渠系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和地方自筹。

    十三、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保费按采购招标价拨付。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46分担。市与所辖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十四、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皖北三市九县和金寨县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其中: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5%);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十五、提升农村基层党建与服务经费保障

    根据《安徽省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规定的标准和分担比例,即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分别按照3000人以下的村5万元、3000-5000人的村7万元、5000人以上的村9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2017年各级财政投入约27.6亿元,其中省13亿元,市县14.6亿元。

    十六、技工大省技能培训工程

    技能脱贫培训。按人均3000元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按7:3分级负担,统筹安排。根据年度任务分解情况,省扶贫专项资金按人均2100元预算安排,市县扶贫专项资金按人均900元预算安排。

    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按每人800元给予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可在每人800元基础上,结合实际上调补贴标准。

    新技工系统培养。按中级技工每人500元,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每人1000元标准,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退役士兵培训。中央财政按每人2000元安排资金,市县通过就业专项资金按人均1000元统筹安排。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按每人2000元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3:7分担。

    十七、就业扶持工程

    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年人均补助70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就业见习。人均见习9个月,每月补助800元,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补助111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5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44(对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96),市县(市、区)财政承担48(市本级配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6)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暂定每人每年45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192元;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58元,省财政承担96元,其余资金市级承担。

    十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从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中央按每人每年840元进行补助。参保缴费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市县财政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一、医疗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工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每人每年补助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万元,省财政承担1万元。

    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儿科医师转岗培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万元。

    二十二、公共卫生服务及妇幼健康、计生特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暂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0元标准安排,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央、省、市县对一般县按62分担,中央财政补助30元,省与市县各承担10元;中央、省对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按82分担,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0元。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30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儿童疫苗购置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财政安排775万元用于疫苗接种补助。

    计生特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省级财政暂按55比例负担(如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中央、省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省提标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二十三、城乡医疗救助

    省级财政2017年安排1.2亿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十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省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其中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5000万元,省福彩公益金安排5000万元。

    二十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经费由中央、省、县(市、县改区)三级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市、县改区)为82,其他地区为64。城市地区8个地改市(含县改区)按55比例承担,其余8市(含市辖区)由市(含市辖区)承担。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含特教生)每生每年12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

    实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分担。

    二十六、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及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          

    地方承担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县改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县改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市、县(市、县改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二十七、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省级财政安排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老馆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5万元。市级(含辖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市级财政分担50%,潘集区比照市辖区政策执行。县级(含县改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分担50%,其余部分省财政分担50%,县(市、县改区)财政分担50%。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由中央给予补助。

    二十八、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在全省15442个行政村,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统一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2比例分担。农村文化活动我省提标至4400元,提标经费20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11分担。

    二十九、水利薄弱环节治理三年行动

    主要支流治理,中央投资50%,省级投资20%,市、县配套30%

    中小河流治理中央投资60%、省投资20%、市县配套20%

    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中央投资40%,省级投资20%,市、县配套40%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400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每座省财政补助60万元,计划投资24000万元。

    三十、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工程

    开展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小麦、玉米、油菜按照20/亩、水稻按照10/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省财政对皖北三市九县及大别山片区县补助70%,对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补助30%,其他地区补助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

    三十一、农产品食品安全工程

    为推动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在县乡建立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以及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2017年省级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

    为推动解决乡镇、社区食品安全问题,在乡镇和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2017年省级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

    三十二、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县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平均2.2万元/套标准进行补助(含基础设施配套),省级财政按照0.2万元/套标准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自筹。

    三十三、城市老旧小区整治

    对全省城市老旧小区分五年完成整治任务,资金筹措以市县为主,省级财政按照因素法进行补助,其余由各地政府自筹。2017年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2亿元。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关键环节,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确保民生工程顺利推进。资金筹措到位,认真测算民生工程财政投入,落实资金筹集安排渠道,确保不留缺口。加快预算执行,不断提高民生工程支出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确保民生政策及时兑现和民生项目加快实施。强化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拖欠民生工程资金。突出绩效管理,按照设定的内容、目标强化过程管控和结果考核,注重问题导向,严格问责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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