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日前对全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了宣传和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新修订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细则》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执法主体。明确了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二是强化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要求。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是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新增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三是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特别是建立了公共场所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信誉度等级管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培训后,进行了公共场所卫生法规知识考试,有61人取得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该局将依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公共场所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增强公共场所行业自律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预防传染病,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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