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政办秘〔2016〕10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5日
郎溪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270号),切实推进我县生猪产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乡镇制订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制订本养殖布局规划。
一、目的和意义
以发展生态养殖业为宗旨,以防治养殖业面源污染为重点、以养殖废弃物循环利用为基本立足点,以解决环境污染为出发点,对养殖业合理规划、合理布局,从而保障饮用水源、重点水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环境质量以及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同时,建立与现代化畜禽养殖业相适应的符合县情的发展体系,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分类
全县各乡镇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点),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逐步搬迁或关闭。
(二)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可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包括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本乡镇辖区内近期、中长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规模适度、环保达标。
(三)尊重规律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服务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以标准化治理设施为必要条件,养殖区划分应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市畜禽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五、布局界限
(一)禁养区
将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及居民集中区、
风景区、河流、交通要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列为禁养区(蜜
蜂养殖除外)。以下区域列入畜禽禁养区:
1.饮用水源保护区:
龙须湖水库、梅丰水库、梅洪水库、独山水库、郎源水库、长乐水库、天子门水库、钟桥水库、红旗水库、高草湖水库、岗丰水库等11个水库的核心区及周边来水区域范围内;建平镇的罗家元、龙村湾大塘、棉场大唐、一里村水库、上枉山大塘、县自来水备用水源山脚底农科站大塘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十字镇新和村的骆村水库、石曹水库,大华村的诗文大塘,施吴村的范家冲大塘、新家塘等周边500米范围内;姚村乡的新水厂、码头口取水口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姚村社区佛子岭大塘,夏桥村青山岭大塘、黄泥塘水库、杨亩大塘、先进大塘,潘村村次冲大塘、响水塘,四青村塘一大塘、甸冲塘、殷家冲大塘、蚂蝗岭大塘、张家洼大塘、马尾冲大塘、状元洼大塘、杨子冲大塘、川阳塘等周边500米以范围内;新发镇的杨村水库、永宁湖周边500米范围内;荡南湖、南漪湖周边500米范围内等为禁养区。
2.水库保护区:
凌笪乡岗收水库集雨核心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涛城镇联丰水库、南冲水库、山下铺水库、土桥水库、饿狗冲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毕桥镇刘冲水库、高家宕水库的核心区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飞鲤镇王家门水库的核心区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新发镇古塘水库、幸福塘水库核心区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县经济开发区的双塘水库、郎宁水库、二联水库、大岗水库、保丰水库、草塘水库核心区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城镇规划区及居民集中区:
郎溪县县城城关、乡镇集镇、中心村;文教科研和医疗区;县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园区规划区为禁养区。
4.风景区:
建平镇盆形山风景区核心区、龙须湖风景区核心区;梅渚镇 高塘美好乡村核心区;凌笪乡伍伢山国际旅游风景区规划核心区;高井庙扬子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姚村乡观天下景区核心区、黄家湾中心村、盛村中心村、刘家湾中心村等核心区域为禁养区。
5.河流:
老郎川河、新郎川河、钟桥河、定埠胥河、飞鲤河、长溪河、沙河、北河、碧溪河、九道河、独山水库下游支流等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
6.交通要道:
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铁路(高铁)及连接线、国道省道干线(G235、G318、S202、S203、S602、S328)、十姚旅游公路、通湖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养区;钟梅线、郎溧路、毛毕路、十夏路、十定路等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7.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禁养区外延300米区域列入畜禽限养区。
(三)可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均为可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管理要求
(一)规模分级
根据我县畜禽养殖实际,将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为四级(详见附件)。
(二)管理要求
1.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家庭式畜禽养殖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禁养区内四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逐步拆除、关闭。不得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2.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内四级(含)以上的现有养殖场必须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得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四级(含)以上的养殖场。
3.所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要求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批的养殖场,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拆除关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牧面源污染防治关系到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关系到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产业,农委(畜牧)、环保、国土、规划、水务、林业、交通、卫生、科技、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
协调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为保证畜禽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将治理项目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必要资金,扶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和禁养区外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对按期完成搬迁、关闭和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将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不予经济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国土、规划、城管、环保、农委(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强生产管理。农委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场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使养殖场逐步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切实推进全县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畜禽养殖规划
将是各乡镇今后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重要依据。
(四)其它要求。各乡镇今后在审批畜禽养殖业设施农用地时,应将本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作为畜禽养殖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关,坚决杜绝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
附件
畜禽养殖场规模划分一览表
规模 分级 |
猪 (存栏数) |
牛 (存栏数) |
羊 (存栏数) |
兔 (存栏数) |
鸡 (存栏数) |
鸭 (存栏数) |
鹅 (存栏数) |
鸽 (存栏数) |
一级 |
3000头 以上 |
200头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2000只 以上 |
5万只 以上 |
3万只 以上 |
1万只 以上 |
1万只 以上 |
二级 |
500头 以上 |
100头 以上 |
500只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1万只 以上 |
10000只 以上 |
5000只 以上 |
5000只 以上 |
三级 |
200头 以上 |
50头 以上 |
100只 以上 |
500只 以上 |
5000只 以上 |
5000只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四级 |
50头 以上 |
10头 以上 |
50只 以上 |
200只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1000只 以上 |
500只 以上 |
500只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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