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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2〕109号
生成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6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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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2〕109号
生成日期: 2022-12-01
发布日期: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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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6 11:26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2109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

 

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卫生文明水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宣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县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

县卫健委负责开展简短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宣传。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 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 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 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 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职责,并有权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二条 对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在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车窗外抛掷烟头;从楼上向楼下高空抛掷烟头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实名曝光。

第十三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作控烟工作表率,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县爱卫办会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第十五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1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