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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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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W399912/202208-0000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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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W399912/202208-0000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0
发布日期: 2022-08-10
【面向社会征集】关于《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0 11:48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国家《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郎溪县实际情况,借鉴宣城市其他市县控烟办法工作经验,并面向全县各镇、各相关单位开展了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lxxwjwscb@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卫健委爱卫中心,邮寄地址:郎溪县郎步街道吉原路与胥河路交汇处,邮政编码:242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利智   联系电话:13805621355

征求意见日期:20228月10日至20229月10日。

 

 

 

《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吸烟有害健康

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2015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吸烟人数达3.16亿,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数高达7.4亿,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患病率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这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对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各项创建工作的需要

2021年以来,郎溪县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省级健康县、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无论是哪项创建评价指标均对公共场所控烟作了相关要求,作为“一地六县”之一,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已成为郎溪发展的硬性要求。

宣城市内其他市县管理办法的实践为我县制定控烟管理办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自宣城市2016年发布《宣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来,宁国市、广德市、旌德县、泾县等相继出台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控烟工作,为我县制定控烟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借鉴。

因此,为落实《健康郎溪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整体文明健康水平,有必要对制定《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保障控烟工作的有序、高效进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有二十一条,即: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表彰和批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阐明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单位责任主体。

五条至第十条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以及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提出领导带头履行控烟义务。

第十六条对控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无烟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十九条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情况的表彰与批评。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办法解释及施行日期。

三、评估论证与听取意见情况

2022年8月3日至8日,《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已向有关县直部门和各镇征求意见。

 

 

 

 

 

 

 

 

 

 

 

 

 

郎溪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卫生文明水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宣城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

卫健委负责开展简短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宣传。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 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 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 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 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十五) 机关单位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职责,并有权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 对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在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车窗外抛掷烟头;从楼上向楼下高空抛掷烟头的行为,由城管执法局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实名曝光。

第十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工作表率,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爱卫办会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第十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工作。

第十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十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或个人,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