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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1-31 14:56 来源: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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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为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县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

(二)体育运动场所、公园、休闲广场、步行街区、住宅小区;

(三)医院候诊室,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候机)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提示,并要求顾客、旅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规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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