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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489D/202407-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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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7-02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2 11:41 来源:县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郎溪县推 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 年 6 月 28 日

 

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和保市场主体工作,切实推进 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稳外贸稳 外资和保市场主体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郎溪县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 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具体按《安徽省商务厅安徽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 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支持企业参加县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境外展会(须报县政府 批准),有计划地推进欧美传统市场、RCEP 及 “一带一”新兴 市场组展,给予每次每个参展企业不超过 2 个标准展位费和 2 个 人员以内的往返机票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展会补助最高 4 万元。

二、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

3.对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参保企业(具体年度出 口 额起点标准以省确定统保额为准),省、市保费补助不足部分由 县财政给予补助,县财政给予单个企业出口信保费补助最高 20 万元。对投保保额超过其上年度进出口额 20%及以上的部分不予 补助。

4.对当年承保的进出口企业向承办机构缴纳的咨信调查费 给予 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当年最高 5 万元。

三、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

5.支持企业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及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 措施,支持企业参与对外贸易救济调查申诉,给予出口应诉企业 及采取应对措施的企业按法律及相关服务费实际发生额 10%的补 助,单个案件最高 10 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6.对年度进出口额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 3000 万美元以上(均含本数)且实现正增长,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进出口总额位居全县前 5 位 的企业授予“郎溪县进出口特殊贡献奖”,并给予每个企业 10 万 元奖励;符合前款奖励规定的,允许叠加享受。

7.对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当年度完成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及 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定额奖励;支持各属地结合实际依法自行 出台贸易型进出口企业培育及做大做强奖扶政策。

8.对新孵化的生产型进出口企业,除享受进出口规模奖励 外, 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在 5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进出口总额在 50 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五、支持外贸新模式新业态

9.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运营。支持申报省、市跨境电商产业 园( 示范园区)。对获得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50 万元扶 持资金,允许叠加享受省、市奖扶资金。

10.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拓展海关监管模式业务。对完成首单 1210、9610、9710、9810 等业务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且线上 交易额达 1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不 同业务模式累计奖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 50 万美元 及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0 万美元再给予 2 万元奖 励,单个企业最高 15 万元。

11.支持跨境电商配套体系建设。跨境电商企业拓展海外仓 业务的(包括购买、改造和租赁),按购置或租赁费用给予 70% 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15 万元奖励。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省级、 市级公共海外仓,对获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奖 励,允许叠加享受省市公共海外仓扶持资金。

六、支持跨境贸易发展

12.对上年度获批海关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允许叠加享受省、市关于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的奖励资 金。

13.支持报关服务企业发展。全年业务量超 500 票(件)及 以上的本县报关服务企业,补贴 50 /票(件),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

七、支持外商扩大投资

14.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与 内资企业享受同等招商政策及省市相关政策。新设外资企业当年 境外资金( F D I )到账达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均含本数、以外管局数据认定为准),分别给予企业 3 万元、万元、10 万元、15 万元、30 万 元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及外资未分配利润转注 册资本金的( 以外管局、商务部认定数据为准),参照新设外资 企业奖励标准执行。

八、附则

15.本政策所指进出口额以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海关 统计数据为准,生产性企业及其关联的贸易公司合并计算,数据 获取途径为海关或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纯贸易型进出口企业仅执 行本政策第 7 条规定。

16.所涉政策资金兑现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原则上在次年 第三季度前兑现完毕,具体由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申报并初核,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公示,并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批。

17.本政策支持项目中满足免申即享、 即申即享条件的,县 商务局、财政局每年适时会商。

18.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按年度执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县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