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笪镇202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省、市、县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镇2022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防焚烧秸秆行为发生,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全年严禁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建立常态化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高效管控机制,在全镇实行全年露天禁烧秸秆以及落叶、树枝、枯草及其它生活垃圾等可燃物,进一步遏制露天随意焚烧现象,重点抓好“三夏”“三秋”秸秆露天禁烧,确保公共媒体上不出现负面报道和村民投诉事件,不出现卫星云图监测火点。同时,以各类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为抓手,通过效益吸引、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探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途径,健全完善以“五化”利用为主、秸秆还田为辅,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的绿色、环保、健康秸秆综合利用体系。
二、职责分工
1.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简称禁烧办)负责制定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镇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做好情况汇总、信息通报工作,负责对上对接协调、督促实施秸秆禁烧行政告知、秸秆禁烧的日常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及时处置由秸秆焚烧引起的突发性消防事件。镇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各项工作的开展,措施办法的制定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镇直各单位按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详见附件1)。
2.各村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法规政策及秸秆利用、环保知识宣传,做好秸秆禁烧行政告知并逐组、逐户落实;负责辖区秸秆集中堆放点的规划、布点和管理;负责秸秆田头堆腐还田、秸秆机械粉碎还田等秸秆禁烧措施的落实和执行,确保本区域秸秆“搬离田、集中存、不焚烧”;负责对本辖区各村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在秸秆禁烧期间坚持做到白天不见烟,夜晚不见火,确保本区域全年不发生秸秆焚烧和其他焚烧现象。
三、秸秆禁烧时段
全区域全年禁烧,其中重点时段:5月20日至6月20日,9月20日至11月20日。
四、工作措施
(一)秸秆禁烧工作
1.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云广播、宣传车、宣传栏、电子屏、横幅、标语、会议等有效宣传手段,积极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形成浓厚的氛围,提高知晓率,使广大农民理解支持禁烧工作。各村政务公开栏应张贴禁止焚烧秸秆的宣传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及时向镇相关部门通报工作进展。
2.落实禁烧责任。各村要将禁烧工作列入村规民约,明确要求禁止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镇采取逐级分包责任制,做到镇党政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包组,村民小组包户包地块,形成系统的禁烧工作责任体系。镇与各村分别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书,切实压实各级工作责任。
3.抓好防控措施。各村制定禁烧方案,下发禁烧文件,组建禁烧工作组和防火巡逻队,各村、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并设立举报电话,构建镇、村、组三级联动禁烧工作网络,严防死守,疏堵结合,坚决制止焚烧秸秆行为。禁烧重点时段,镇、村组和本辖区相关人员务必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离岗、脱岗。要重点守住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抓好主要公路两侧、油库、通讯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附近林木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任何火灾事故。
4.加大查处力度。开展禁烧督查是确保禁烧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按照部门联合、形成合力,统一执法的要求,镇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督察组,对各村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督查。各村成立禁烧巡逻队,深入田间地头加强巡逻和检查,发现焚烧现象立即予以制止,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坚决控制第一把火。巡查中,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措施,对违法焚烧秸秆的农户予以劝导阻止;对屡教不改、阻挠执法、情节严重的,坚决给予依法处置。
5.加强应急处置。各村、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焚烧秸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每村要组织秸秆禁烧专业队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烧管理工作,落实必要的灭火工具,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灭火。镇组织火情应急扑救小分队,协助做好火情扑救工作。
6.落实网格责任。建立包保责任制,实行镇领导、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网格长”包村民组的网格化责任体系。
7.加强督察巡查。镇纪委、镇禁烧办负责对镇、村干部在岗在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效能督查,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全镇。对各村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各项措施、禁烧成效等情况开展全程督查。
8.加大执法力度。镇禁烧办积极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进行严肃执纪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纵火、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禁烧期,镇农业农村办、生态环境办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对秸秆焚烧事件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1.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销体系。根据不同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规范的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继续完善镇现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做好已建成收储中心的运营维护监督工作,逐步扩大实际收储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销网络全覆盖。加快培育秸秆收储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参与秸秆收集和利用,逐步形成商品化秸秆收储和供应能力,实现秸秆收储运的专业化和市场化,为提高秸秆产业化利用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2.持续提升秸秆“五化”利用水平。以秸秆打捆离田利用为有力抓手,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秸秆附加值。在全镇统筹布局建设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完善高效化收集体系,打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最初一公里”,力争形成完备的秸秆收储转运网络。探索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户收储运秸秆的利益联结长效机制,保障收储运体系稳定运行。
3.大力推进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大秸秆产业化利用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化利用模式,对2022年经市、县认定的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奖补,提高企业利用秸秆的积极性。加快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推动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链条完整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
五、资金保障
1.秸秆禁烧工作绩效奖惩。镇禁烧办根据年终考核评定,结合村禁烧工作实绩,对没有火点的村,以10元/亩/年的标准予以奖补。对省及以上认定发生火点的村,每发生1个火点,扣除绩效奖励的30%,同时秸秆禁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分;对市、县认定发生火点的村,第1个火点扣除绩效奖励的5%,第2个及以后每个火点扣除绩效奖励的10%。
2.收储体系奖补。新建、改扩建收储点。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建设规模和收购实绩,给予新建、改扩建大棚的建设主体每个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奖补办法依照《郎禁烧办〔2022〕3号》文件执行)。2022年省级秸秆收储中心建设项目,根据省市标准化秸秆收储点奖补办法进行奖补。
3.秸秆收储经纪人和秸秆综合利用奖补。对收购本县秸秆500吨(含)以上的秸秆经纪人和综合利用企业实施奖补,每吨奖补54元(奖补办法依照《郎禁烧办〔2022〕3号》文件执行)。
4.打捆机构置补贴。积极支持行政村(社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购秸秆打捆机,对当年购置打捆机按照购置金额30%给予奖补(奖补办法依照《郎禁烧办〔2022〕3号》文件执行)。
六、考核奖惩
(一)实行工作绩效奖励制度。各村结合实际自行划分网格包片,强化网格长责任,每亩可按6元标准作为网格长补贴。同时根据年终考核评定定级,结合禁烧工作实绩,对无火点村,以4元/亩标准给予网格长奖励。
(二)实行党政同责。各村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主体,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
(三)实行严厉处罚。各村、镇直相关单位,因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等情况造成辖区(包保区域)内秸秆焚烧的,根据具体情形、影响大小、损失轻重,将严格按照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秸秆禁烧责任追究》(宣办电﹝2017﹞130号)从严追责,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四)火点认定。除经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火点外,市“蓝天卫士”通报的秸秆焚烧火点及其它火点,核定工作按照宣大气办﹝2021﹞13号文件(附件3)执行。
本方案由凌笪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凌笪镇202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秸秆禁烧村组网格化监管方案
3.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秸秆禁烧火点核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凌笪镇202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组 长:史铁军(镇党委书记)
胡朝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 明(镇党委副书记)
刘 刚(镇党委委员)
刘 鹏(镇党委委员)
傅最红(镇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成 员:方 冰(镇党政综合办负责人)
司如霞(镇纪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主任)
岑先锋(镇经济发展办副主任)
方 胜(镇农业农村办主任)
魏世宏(镇生态环境办负责人)
吕建平(镇财政所所长长)
刘永君(镇农路办负责人)
刘卫红(镇自然资源规划所所长)
黄文友(镇应急办负责人)
易善文(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存香(凌笪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邹光余(钱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樊亚军(侯村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向海东(独山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忠子(岗南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王海霞(方里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蒋福金(下吴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黄 燕(王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韦小斌(双庙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岑小红(汤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生态环境办,魏世宏、方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禁烧工作重点时段,镇生态环境办、农业农村办生态环境办分别抽调专人负责禁烧工作。
镇直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镇禁烧办:负责牵头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全面组织实施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做好领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全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日常工作。
镇经济发展办:负责秸秆禁烧的日常督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卫星火点认定、核销、火点上报、案件移交、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
镇农业农村办: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责指导秸秆还田、秸秆离田、秸秆收储、秸秆“五化”利用等工作的实施。指导各镇做好秸秆打捆机机械的作业管理,负责秸秆还田农机具的调配、农机补贴、秸秆粉碎还田、收割限茬技术指导服务和监管等工作。落实各级相关的政策扶持和奖补资金兑现工作。
镇纪委:负责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履职不到位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镇财政所:负责秸秆禁烧奖补资金的对接及拨付工作。
派出所:依法查处故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负责及时调查处理禁烧期间发生的涉嫌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等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
镇农路部门:负责指导做高速公路、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负责建立秸秆运输“绿色通道”制度和公路打场、晒谷、堆放秸秆障碍物的清理工作。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主体、秸秆收储点建设用地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林业“两场”及林区落叶、秸秆的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对焚烧秸秆损毁树木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镇应急办:负责督促秸秆禁烧、秸秆收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镇、村树木落叶、秸秆及垃圾的禁烧工作。
附件2
秸秆禁烧村组网格化监管方案
一、网格设置
由各行政村按照村民组或自然村的实际耕种面积进行划分,300亩左右为一个网格。
二、设立网格长
由行政村推选熟悉村组实情、热心公益的村民组长、“五老”人员或贫困群众担任网格长,一个网格设立一名网格长。
三、网格长职责
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宣传;帮助村摸清水稻种植面积、秋收、秋种农机缺口等情况;对农机作业留茬高度进行宣传和监管;对出现的焚烧秸秆苗头行为进行劝阻;配合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调查。
四、网格长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网格长开展工作时需要着具有秸秆禁烧统一标识的工作服。采取入户面对面宣传进行田间地头巡查、开展关键时段监管等方式,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给村包片干部。
五、网格长误工补贴
各村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网格长补贴办法或方案,依据禁烧成效落实奖惩。
附件3
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宣大气办〔2021〕13 号
宣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秸秆焚烧火点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各地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秸秆焚烧火点管控工作,现就秸秆焚烧火点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秸秆焚烧火点监测预警。2021年,省大气办继续实行全年全时段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监测,并结合日常工作对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市大气办继续利用“蓝天卫士”秸秆禁烧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测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情况,并在重点时段开展督查巡查,对监测和检查发现的火点,将在秸秆禁烧工作群实时发布,督促各地及时处置。各地要切实健全秸秆禁烧管控机制,结合实际强化科技手段监测预警,加强值守巡查安排,确保及时发现火点,第一时间处置火点。
二、严肃秸秆焚烧火点处置核销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秸秆焚烧火点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对省、市通报的火点,要在收到通报(包括书面文件、网络工作群信息、电话通知等)后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核查发现恶意焚烧秸秆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省通报的火点,各地要在收到通报后的两个小时内反馈是否申请核销,申请核销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大气办提交火点核销申请报告。对市大气办通报的火点,原则上要在20分钟内进行反馈核查处置结果。对于火点所属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反馈,对申请核销的火点,相关乡镇收到通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受理复核,经审核符合核销条件的,向市局提交书面申请表。各地报送秸秆焚烧火点核实情况及销号必须明确各地现场核查人员及单位,对于报送材料不全或者虚假材料的一律不予核销疑似火点,并视情况追究现场核查人员和审核人责任,并予以全市通报。对火点核查核销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地区全年火点核销申请,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三、严格火点核销认定工作。市大气办于次年初汇总全年火点情况,综合考虑各地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对符合以下几类情形的火点,予以核销:一是经核查后位于省外、市外的火点;二是山林、房屋火灾等突出意外事件导致的火点;三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提前向市大气办报备的野外用火。经核定后,秸秆焚烧火点数予以全市通报,并将核定数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工作的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有关火点报备制度。各地要强化露天焚烧火点报备制度,对消防演练和集中焚毁假冒伪劣产品等计划性野外用火,要提前将有关文件和用火信息(时间、地点、经纬度)报备市大气办。对突发性火灾事故等,要及时将事故情况说明报备市大气办。各地在使用野外用火时,要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用火规模,对大面积、长时间炼山等导致烟尘量极大的生产活动,应慎重审批。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秸秆焚烧火点监测预警、巡查管控和及时处置工作,严格火点核销认定,并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核定有关规定,督促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严格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