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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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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84L/202101-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建平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镇社区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号: 建办[2020]65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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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84L/202101-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建平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建平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镇社区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号: 建办[2020]65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建平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镇社区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4 17:09 来源:建平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平镇社区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平镇社区用房管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各方配合的社区用房管理工作机制,依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会所和社区用房明细划分实施办法》(建城【2008】776号)和《郎溪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用房管理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规范建设、同步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用房是指房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配置建设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等。

第四条  社区用房产权归建平镇人民政府所有,委托社区使用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镇经济发展办会同镇规划建设中心、财政所、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合力抓好社区用房管理工作。镇规划建设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用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参与专家评审、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社区用房的位置、面积、楼层等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严格把关。在图纸审查时,未按规定配套社区用房的,不予上报审批。镇经济发展办负责项目立项申报,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予立项申报。镇财政所负责负责社区用房收益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区用房竣工验收时,由镇规划建设中心组织经济发展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未达到验收标准和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  交房验收后,镇规划建设中心及时组织移交接收,将验收相关资料、钥匙移交镇经济发展办,经济发展办及时将资料归档,建立台帐,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移交接收相关手续。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与社区用房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托管协议(见附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托管后社区用房使用管理确。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使用社区用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社区居委会自用社区用房:由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社区用房用途、功能和使用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社区居委会对外租赁社区用房:由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由镇经济发展办根据《建平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建办〔2020〕49号)组织招标。租赁收益的50%上交镇财政、50%作为社区用房管理费用。签订租赁协议时,明确年限、用途、承租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协议需注明:装修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租赁协议到期后装修自行拆除或归社区居委会所有。

3、社区用房用于公益事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社区居委会与相关单位签订社区用房公益使用协议书,注明其使用年限、规模、用途、装修、维护等相关事宜,明确双方职责,将正式协议书交镇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办会同镇规划建设中心、社区居委会加强社区用房监管,每年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重点监督、检查该社区用房的使用现状、使用主体是否变更等内容,并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登记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抵押社区用房,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严格落实社区用房管理责任,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