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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10-26 00:0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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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秘〔2016〕156

 

 

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建平镇人民政府,县城建指挥部、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现就老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郎溪县2016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老城区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包括保留房屋建筑。

1.北至新建街,南至滨河路,西至新胜街,东至宁芜路;  

2.北至实验初中南院墙,南至滨河路,东至县巷,西至养老院西侧大塘;

3.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零星区域

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县政府确定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征收部门。

五、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郎溪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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