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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县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08:2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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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辐射作用,根据《安徽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和《宣城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并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基层党委审核、推荐,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 “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计划生育工作好。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治安、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发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民事纠纷少,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第四条  创建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能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单位内发生大案、要案或行风建设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点名曝光,严重影响单位形象。

(四)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达标的。

(六)民主评议机关位次倒数的整改单位。

(七)单位不积极参与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委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如合唱节、文明创建活动等。

(八)单位及干部、职工带头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规章行为的,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

 对(七)(八)两项的违反单位部门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三章 文明单位建设

第五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单位性质(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分解创建任务,使创建工作成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六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创建氛围,增强创建意识,提高创建质量。使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单位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同时推动单位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的综合品位,改善单位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参加县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驻郎部队。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程序是:自我申报、所在地基层党委审核后,向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细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评,报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合格后由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县级文明单位由乡(镇)党委或县直党委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产生。市级文明单位从县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县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已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仍然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原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县级文明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告县文明委,县文明委视情作出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匾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县级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县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单位原供给渠道给予单位在册固定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匾牌,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文明单位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各乡镇和系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须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问题要采取及时纠正。届满未被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由县文明委收回县级文明单位荣誉匾牌。

第十八条 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分;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县委、县政府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

县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由县文明办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撤销。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通过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郎溪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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