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管政策调整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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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税【2010】94号文件,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契税征管政策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均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律按4%税率征收契税。
二、调整后的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2010年10月1日以后(含2010年10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签定购房合同,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郎溪县财政局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