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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城市规划区2010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0-04-02 09:36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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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郎溪县国土资源局。

二、房屋征收范围:东片为郎涛路以北,胥河路以南,赤阜路以西,宁芜路以东;西片为中港路以北,胥河路以南,宁芜路以西,滨河西路以东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过渡费等。

各类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房屋成新判定标准见下表:

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类别

等级

基准价格

砖混

1000元/m2

950元/m2

900元/m2

砖木

850元/m2

800元/m2

750元/m2

简易

350元/m2

250元/m2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筑年代

1984年前

1984-1995年

1996-2005年

2006年后

成新系数

0.8

0.85

0.9

1

2、产权调换(仅限于主房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指定的临近安置区,安置房户型分四种,分别约是:60㎡,85㎡,100 ㎡,120 ㎡,实际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测量为准。

根据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对被征收人按照接近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户型面积安置,但最大单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40㎡。

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1200元/㎡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评估单价的150%。

安置房均价为800元/m2,具体标准见下表:

楼  层

房  价

一  层

800 元/m2

二  层

850元/m2

三  层

850元/m2

四  层

800元/m2

五  层

700元/m2

储藏室

700元/m2

车  库

1200元/m2

3、装潢、附属物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装潢及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补偿,补偿后财产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

4、各类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500元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两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按4元/㎡·月补助四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元/㎡·月补助,补助期限从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到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暂定为一年零六个月)。

(3)停产停业损失费:经营用房按合法建筑底层面积40—50元/㎡·月计算,生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月计算,办公及仓储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以上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3个月。

5、安置房、储藏室及车库的选择: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顺序号。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划要求公告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房号,被征收人根据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并在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安置房房号证明表》。储藏室或车库每户限购一间,购完为止。选房过程经司法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将已选择的房号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征收人选择后的房号不得更改。

6、违法建筑的处理:

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工程的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验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部门的要求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标准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凡未按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而延迟搬迁的,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搬迁时间计算。

六、奖励

房屋征收设提前搬迁奖,奖励期限为30天,每天按5元/m2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15日后计算,每推迟一天按5元/m2递减奖励,奖励期限过后取消奖励。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补偿决定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接受纪检、审计监督。设举报电话:7016217。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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