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国土、城建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和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二、凡侵占道路红线、绿地、水系、高压线走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政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一律予以拆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有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主动带头拆除。
三、
四、严禁买卖违法建筑物从中牟利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已实施交易的应立即取消,拒不纠正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筑物交易拒不纠正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查处。
五、本通告所列必须没收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不得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放相关许可证照,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已批准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私自乱接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参与、支持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其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涉及党员、干部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从严查处。
八、对县城市规划区内一切违法建设活动,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02714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郎溪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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