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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2017〕30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30 08:1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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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通过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加速全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牌上市后备企业适用对象

挂牌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是指在我县注册、主体企业在我县纳税、并在县金融(上市)办报备登记的拟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交H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简称“四板”)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大力培植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按照“储备改制一批、辅导报会一批、挂牌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中挑选优质企业建立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梯队有序推进。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及时调出资源库;对主业明确、业绩优良、科技含量高、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时纳入资源库。

    三、对后备企业给予财政扶持

    (一)企业在场内市场上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

    1.场内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上市条件基本成熟,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2.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提交省证监局备案辅导,并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3.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的后备企业,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如一年内完成上市,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如一年内未完成上市,排队第一年底奖励100万元,排队第二年底奖励20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予以补齐。

    4.对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在国内场内市场上市企业进行奖励(下同)。

    (二)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推荐挂牌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再奖励50万元;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按照首次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对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奖励10万元;成功挂牌再奖励10万元;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按照首次融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80万元。没有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奖励。

    (三)在“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四)扶持后备企业规范改制

    1.对后备企业在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给予企业10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2.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它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除外),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地方留存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给予企业10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3.后备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待企业改制工作完成后,按地方留存部分扣除相关征管费用,给予纳税人100%奖励。

    4.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当前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

    (五)对列入拟挂牌上市企业,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

对列入每个年度第一梯队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免收担保费用;对列入第二梯队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年化担保费率0.25%;对列入第三梯队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年化担保费率0.5%。列入梯队拟上市挂牌企业原则上每年年初确定,年中动态调整一次。各梯队拟挂牌上市企业名单由县金融办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经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建立融资奖励机制

    (一)对在场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注册地设在郎溪,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企业,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含)、35亿元(含)、58亿元(含)和8亿元以上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二)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融资额在3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和50万元。

    (三)上市注册地未设在郎溪、但上市当年在郎溪县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含),且将首轮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郎溪县项目(流动资金除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

    (四)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郎溪且将首轮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郎溪县项目(流动资金除外),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

    五、强化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郎溪县鼓励和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领导组),强力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定期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行县领导联系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制度。由县四大班子领导结对帮扶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做好分类引导扶持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后备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建立定期会商调度机制。

     1.建立挂牌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作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需“一事一议”事项及时提交县长工作例会研究。

     3.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情况汇报。

     4.县委常委会定期听取企业挂牌上市重大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四)开辟挂牌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对列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用电等要素资源予以重点保障,涉及不动产证、注册登记等审批办证,以及项目立项、环保审批、高新技术申报等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给予优先办理。县金融(上市)办作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主管部门,积极构建县内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绿色通道”,要简化内部流程,落实专员办公,推动限时办结。

    (五)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县领导组要定期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谋划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供部门和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

    (六)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优先保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六、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后备企业,应当向县金融(上市)办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县金融(上市)办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管委会、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初审,经县优惠政策兑现办公室复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七、有关事宜

    (一)后备企业可分阶段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每项扶持奖励政策(上市再融资除外)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市后,所有限售股股东(包含战略投资者持股),其限售股须在本县减持,如流出本县范围,须退还享受本意见的所有财政扶持和奖励,以及补交减免的所有相关税费。由县金融(上市)办牵头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监督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缴企业所获得的所有扶持奖励资金本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收回因股份制改造而给予的税收补贴:

    1.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停止上市挂牌的;

    2.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移出本县的;

    3.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资本县的;

    4.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为规范券商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及收费标准,保护我县中小企业利益,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我县企业挂牌上市业务的应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前及时向县金融(上市)办报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金融(上市)办定期报备挂牌上市进展情况,未报备的企业不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五)本意见由郎溪县金融(上市)办、法制办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郎政〔201296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郎政办〔201415号)同时废止。

 

 

 

                                        201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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