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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政秘〔2017〕59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外贸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30 08:13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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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促进外贸发展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2日

 

 

郎溪县促进外贸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全县进出口总量,优化外贸结构,提高经济外向度,促进我县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促进外贸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对在本县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性外贸企业(或其所属的贸易公司)、跨境电商企业,县政府将在以下方面给予财政扶持:

    (一)进出口实绩奖励。以完成上年度进出口总额为前提,按实际完成总额,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奖励。

    (二)千万美元企业奖励。对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超出基数部分奖励。超出上年度进出口总额部分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

    (四)新增进出口实绩奖励。对本年度新增进出口实绩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增量奖励外,县财政将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进出口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开拓国际市场补助。加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重要展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展位费补助。参加“广交会”、“华交会”、“高交会”等国内展会,每个展位补助人民币5000元;参加境外展会,每个展位补助人民币1万元。

    (六)外贸自主品牌奖励。凡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或“安徽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对在产品出口国注册商标的,每个注册商标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七)进口机电设备补贴。企业进口属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鼓励的先进机械设备生产线、整机、关键零部件等,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1元补贴。

    (八)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奖励。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设立一个机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九)跨境电商奖励。在我县注册公司,利用外贸综合跨境电商平台为我县实体企业进行网络营销或代运营公司,每孵化一户企业,奖励人民币5000元。

    (十)外贸基地建设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进出口额以当年11日至1231日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年度结束,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海关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逐项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奖励资金。

本优惠政策自201711日起施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郎政〔20102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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