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第一步行街区域停车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公安交管、城管执法部门将对第一步行街区域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实行严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者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2019年7月29日起,县公安交管部门对第一步行街区域内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将依法进行处罚(机动车在停车场或者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的除外);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机动车依法拖移。
二、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位内。2019年7月29日起,县城管执法部门对第一步行街区域内乱停乱放的电动车、自行车将进行拖移(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内的除外)。
请广大车辆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郎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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