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51796/201808-0019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发布日期: | 2018-08-09 |
发文字号: | 郎政秘〔2018〕18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003251796/201808-0019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08-01 | ||
发布日期: | 2018-08-09 | ||
发文字号: | 郎政秘〔2018〕182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的通知
郎政秘〔2018〕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23次县长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稳妥处置涉法事务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法律顾问服务和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县法制办负责遴选,报县政府同意后聘任,人数控制在9至11名,含县法制办负责同志担任的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可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对象包括公职律师、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5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并经当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
(三)法律专家和学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8年以上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并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四)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县政府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服务费采取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法律服务费和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的方式支付。
第八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五百元,主要用于对法律顾问承担基本法律服务任务的补助。
基本法律服务任务一般涉及送审资料总量适中、法律意见书内容相对简短、工作时间跨度不大等情形的涉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一般性合同、合法论证行政行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参加相关会议、解读单项法律实务、信访接待和即时咨询等服务事项。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信访接待、解读法律等服务事项,由县法制办提前不少于1日告知,参加紧急会议和即时咨询的除外;审查合同文件、合法论证等服务事项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月提供基本法律服务超过2件(次)的,超出部分按每件(次)四百元标准由县政府支付超额法律服务费。
第十条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重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一)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或以县政府名义作决定的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执业律师代理的;
(二)涉及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
(三)草拟、修改或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要执业律师参与的;
(四)涉及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法律专家或学者提供智力支持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或以县政府名义作决定的案件,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明确的最低标准执行。
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决策事宜,需要执业律师论证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两千元至一万元。
草拟、修改或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要执业律师参与的,根据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两千元至一万元。
县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法律专家或学者提供智力支持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十二条 县域内工业类、房地产类等企业因巨额债务等原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需要县政府依法稳妥处置并聘请法律团队进行调查、清算、重组或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下列服务事项执行:
(一)法律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尽职调查并提出法律意见的,将涉法事务分为一般复杂、比较复杂、特别复杂三种类别,并按照以下情形确定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
1.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内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确定;
2.企业资产总值在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内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八确定;
3.企业资产总值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内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十至万分之二十确定;
4.企业资产总值在一亿元以上部分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企业资产总值的万分之五至万分之十确定。
(二)尽职调查完成后,需要对企业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服务事项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的100%至150%。已采购清算或重组的法律服务,如法律团队不能完成清算或重组的,则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采购清算或重组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的10%至20%。
(三)尽职调查完成后,需要对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费用执行。
第十三条 处置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类、融资类等项目所涉事项,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两万元至八万元。
处置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根据复杂程度、服务周期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一般确定为两万元至八万元。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涉法事务的复杂程度、服务周期、标的数额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了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支付标准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县法制办进行采购;
(二)支付标准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商议,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进行采购;
(三)支付标准在十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进行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采购支付标准在十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由该涉法事务的主管部门或县政府指定的承办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就确定该涉法事务的采购方式和支付标准等事项进行论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支付标准在十万元以下的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原则上面向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自行采购;确因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以面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法律团队采购,具体由县法制办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实行按季度支付。县法制办于每季度首月凭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有效票据,办理支付上一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和超额法律服务费。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处置完成后30日内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需要长期跟踪的事务可以预先支付部分费用。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涉法事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和采购方式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执行。涉法事务较多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重点工程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招商、国有资产管理、政务服务等部门。
其他涉法事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自行聘请(含组团聘请)法律顾问并采购法律服务,也可以向县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县法制办提供延伸服务。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不限于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法制办年度部门预算。
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的,应当以所在单位名义与县政府或县法制办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季度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由县法制办取消支付该季度基本法律服务费。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重大涉法事务法律服务时,出现明显过错的,按季度计算,由县法制办取消支付处置重大涉法事务期间的基本法律服务费并终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向县政府作书面说明或书面请辞县政府法律顾问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县法制办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事宜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政策修订或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