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10 00:00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7月30日县政府第23次县长工作例会研究同意,并于2018年8月1日公布,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1.2018年5月,我办根据《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广德县做法,起草了《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草案)》。
2.7月9日,我办将《草案》通过电子政务向县财政局、公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3.7月16日,我办召开座谈会,将《征求意见稿》面向19家县直单位征求意见。
4.7月17日,我办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限为10日。
5. 7月22日,我办召开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将《征求意见稿》面向8位县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6.7月28日,我办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三、工作目标
为了规范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提升县政府依法稳妥处置涉法事务的能力和化解争议纠纷的水平。
四、内容概要
本办法共计二十三条。
第一至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主体。
第三至四条明确了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人数和对象。
第五条规定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至七条明确了聘请法律顾问必须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内容以及法律服务费的种类。
第八条规定了基本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服务内容以及告知期限和完成期限。
第九条规定了超额法律服务的条件和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条明确了重大涉法事务法律服务的范围。
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了部分重大涉法事务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明确了重大涉法事务法律服务的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明确了自行采购的法律服务可以面向县外法律团队采购的内容。
第十六条明确了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期限。
第十七条明确了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采购法律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的有关内容,并列举了涉法事务较多的单位。
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律服务经费必须纳入预算有关内容。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县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具体应用事宜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有效期。
五、创新举措
(一)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县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
(二)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或以县政府名义作决定的案件,法律服务费支付标准参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明确的最低标准执行。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抓紧启动实施。
(二)时间暂定一年。
(三)注重实践提炼。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