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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题 > 政协提案 > 关于对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函

关于对郎溪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8-16 11:15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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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婷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解除郎溪县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宣城市人大制定了《宣城市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10月29日经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21年12月22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郎溪县人民政府2021年根据该《条例》发布通告规定烟花爆竹“双禁”区域为主城区: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气象局以南以西、北干渠以南(含经村自然村、东阳自然村、西阳村民组、祖家村民组、汤村村民组、张家梗村民组、吴家桥村民组、檀树脚村民组)。

郎溪县人民政府在城区施行禁放工作,是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自“双禁”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城市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取得了很好工作成效。烟花爆竹禁放已逐渐被广大市民所接受,此举是顺应民意、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需要,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也是遵守《条例》的必然要求。

感谢您对我县城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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