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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直部分单位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清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开“减证便民”工作,我县于近期组织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共梳理出县公安局等6个单位10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材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梳理完成的材料清单予以公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能够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按照依法依规、高效便捷、内容完备、逻辑清晰的要求,制定完善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公示。
二、统筹联动,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果尽快惠及广大群众
要积极办理承诺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各单位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发现不宜适用告知承诺的或者应当纳入未纳入的,及时予以调整。各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推进情况、清单调整情况、相关典型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要按要求及时反馈至县司法局。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对执法人员的容错免责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行政机关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严格把关,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要加大事前信用信息核查,充分利用郎溪政务网中的信息核查模块,在办理告知承诺事项前对申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于信用记录较差的相对人,限制其实行告知承诺,对信用记录较好的单位,予以即时办理。要较强事中事后信用信息核查,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部分风险较高的事项在当事人告知承诺后进行必要的事中事后信息核查,确保告知承诺制推行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附件: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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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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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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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金库、保管库施工人员所从事的工种证明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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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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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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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口补录 |
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九条:〔补录户口〕......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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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附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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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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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五款 |
拟设立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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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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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第十五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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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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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换)发 |
原经营许可证书(换证适用);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补证适用) |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文附件)第十条 :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原证丢失的提供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复印件 |
报纸由报社发行 |
建议遗失公告适用告知承诺 |
5.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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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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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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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及培训照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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