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有效性
信息来源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内容概述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风险缓释机制》业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及其担保业务的开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业务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机制中所述的林权担保贷款特指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 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要依法为林业经营者申请贷款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激励措施。
第五条 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供积极的风险管理方式。针对各式风险,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
第二章 正向激励
第六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承贷银行创设系列符合林业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并且给予林权担保借款人优惠利率,提升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积极性。
第七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林业经营主体,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兑现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第八条 对符合林权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优先申报营造林、林下种植(养殖)、科技创新等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为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对林权抵押贷款中林权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费用,贷款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承贷银行自行评估,免评估费。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上的,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承贷银行可自行评估,也可通过引进评估机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度等方式进行评估,降低评估费用。
第十条 对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的贷款展期内利息,林权收储中心可视情以风险补偿基金为借款人先行垫付,待贷款展期到期后或抵押林权处置后由贷款人及时偿还林权收储中心。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展期期间,在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的全面监管下,允许借款人通过自行处置林权来偿还林权抵押贷款本息,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为其提供林权处置依据。
第十二条 在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期间,为支持林权收储中心全面开展林权质押收储工作,降低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到2025年年底期间免收担保费用。
第三章 风险缓释
第十三条 各镇负责协调、引导、组织林业经营者投保,确保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纳入政策性保险。
第十四条 商品林政策性保险费用按照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林业经营者自行承担20%政策执行。公益林政策性保险费用按照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保补贴10%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补偿制度。森林保险以政策保险为基础,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建立高效率的森林保险模式。
第十六条 坚持自愿原则,在充分尊重林业经营者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林业经营者在投保森林资源资产政策性保险之外,继续参加相应的商业性保险,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保险金额,进一步促进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自然灾害、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灾害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借款人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自然灾害、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灾害中获得的保险赔款应该依法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公司会同承贷银行开设贷款险产品,以银行+保险模式为借款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鉴于林业经营周期相对较长,鼓励承贷银行依法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在借款人因遭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期还款时,鼓励承贷银行依法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续贷无缝对接机制,对经营规范、诚实守信、效益良好、还款能力强的林业经营主体,在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周转短期紧张而不能按时还款的,鼓励承贷银行依法直接予以无缝续贷。
第二十一条 制定免责条款,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各地区、
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林业资源发展方式的改革举措。根据《宣城市林长制改革示范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宣林
长办〔2020〕11号)、《宣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实施方案》(宣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县林业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推进优化林业资源发展方式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