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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郎溪县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02号)、《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14〕10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6号)、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水管〔2013〕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原则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类管护”和“先管护、再考核、后补助”原则,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通过分类补助方式,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全县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以达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为最终目标。
二、补助范围
本办法的水利工程补助范围是指县域范围内5级以上堤防(河湖)、小型水库、万亩圩口排涝泵站及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
三、资金来源
一是省、市下达的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补助资金;二是按10元/亩标准落实县级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三是从农田水利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四是按照省、市出台的政策应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五是小型水库水面发包经营性收入;六是乡镇自筹资金。
补助范围之外的面上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乡镇、村和受益主体自筹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县级财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乡镇必须编制年度管护资金计划,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核算,并整合相关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二)资金发放严格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关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支付,各乡镇实行报账制,县级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县级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合同制管理,管护单位、公司、组织、个人与镇村签订工程管护合同,明确管护的工程名称、数量和范围,以及应达到的管护标准与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义务、奖惩措施。
(四)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健全各种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五、资金用途
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堤防(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水库工程、泵站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方面。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堤防(河道)、水库管理员工资、维修保养材料(设备)和人工费、设备检测费、工程管理范围保洁费、工具购置费、信息化管理和使用费等。
六、使用标准
(一)小型水库工程
1.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小(1)型水库1.4万元/座;重要小(2)型0.8万元/座;一般小(2)型水库按0.6万元/座。其中,小(1)型水库:县级财政1.0万元/座,乡镇配套0.4万元/座,重要小(2)型县级财政0.6万元/座,乡镇配套0.2万元/座,一般小(2)型水库县级财政0.4万元/座,乡镇配套0.2万元/座。
2.水库维修养护资金:由县水利局参照《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并结合实际进行测算。
(二)堤防(河道)
1.已完成治理的堤防(河道):堤防(河道)管理员按照0.45万元/km的标准计取工作报酬。在达到目标管理考核要求情况下,河道堤防管理人员聘用人数根据合同工作量由乡镇自定。堤防(河道)维修养护按照1.0万元/km的标准计算费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可根据工情需要在本年度进行乡镇内部调剂。
2.未进行治理的堤防(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0.2万元/km进行补助。
3.针对今后治理完成的5级以上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申请按照第1条标准进行补助。
(三)万亩圩口排涝泵站
按照50元/千瓦·年进行补助。
(四)公益性水管单位
根据《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皖水管〔2016〕65号)规定的标准并结合实际,实行审核报账制。
七、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要求
(一)水库工程。详见《郎溪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堤防(河道)工程。详见《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万亩圩口排涝泵站。泵站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四)公益性水管单位。从现在开始至2023年逐步按照皖水运管〔2020〕100号文件确定的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对水工程进行运行管理。
八、考核奖惩
(一)水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管理员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参见《郎溪县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考核办法(试行)》《郎溪县小型水库工程工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郎溪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二)堤防(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管理员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参见《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维修养护考核办法(试行)》《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三)万亩圩口排涝泵站和公益性水管单位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以上各项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责令改正、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奖补办法>的通知》(郎政办秘〔2019〕2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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