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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2月23日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21年2月25日
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郎溪,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以县司法局为主体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平台,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县司法局提出,报县政府审定后聘任,每次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专职律师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须连续执业满五年。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或者应邀参加相关工作事项的座谈论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三)代理县政府作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案件;
(四)应邀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上开展集中学法活动或者专题法治讲座;
(五)参与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政府投资、重大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的谈判、会商等活动,参与草拟或者审查以县政府作为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六)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起草工作;
(七)参与县政府负责同志的公开接访活动;
(八)处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县政府涉法事务,一般由县司法局安排布置;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七条 县司法局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充分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法律服务费用;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开展顾问工作;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参与处理的县政府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以县政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或者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中,不得担任原告、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实施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工作建议。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工作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至相关单位。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
(五)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七)其他不具备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涉法事务处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便利和条件。
第十五条 涉及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别、费用、内容、采购程序等事项,依照《郎溪县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规范管理法律顾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郎政秘〔2016〕9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郎政秘〔2016〕10号)和《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郎政办秘〔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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