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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010-00133
  •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2020-10-26 16:02
  • 发布文号

    郎政告〔2020〕16号
  • 关键词

    城区、货车限行、通告
  • 有效性

    未生效
  • 信息来源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实施货车限行工作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592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实施货车限行工作的通告

【字体大小: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精神,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和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全县道路交通流量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12月1日起,对在本县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胥河路(含)以南,S203 (不含)以西,滨河西路(不含)、滨河东路(含)以北,凤飞路(不含)以东的合围区域为限制通行路段。

二、限车辆

中(重)型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三、限行时段

06:00—22:00。

四、通行管理

1.过境货运车辆一律由 S203 通行。G235 自北向南沿天子湖路左转进入S203 通行;自南向北沿 G318进入 S203通行。

2.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建设项目,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限行车辆,由业主单位或车辆驾驶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3.市政维护工程、水电气等抢修、环卫(垃圾处理、洒水等)、“菜篮子工程”等运输车辆,实行车辆所有权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通行证后,允许在限行路段通行。

五、对违反规定通行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