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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10:05 来源:郎溪县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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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要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镇、街道医保民生工程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居民医保: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长期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3.在郎各类在校学生。

原则上以人为单位参保,做到应保尽保,不断保、不漏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筹资标准

(一)2024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每人380元,缴纳保险费后,除错误缴费、2024年1月1日前自然减员等特殊原因外,中途不予退保。

(二)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04元,个人缴费76元;

4.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三)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一般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资金通过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个人缴费分类资助。

四、缴费期限及待遇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原则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待遇保障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外务工人员缴费期限可延长到2024年2月底,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三)县直相关部门对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3年8月31日为准,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资助参保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采取线上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保人员通过登录城乡居民医保在线缴费平台(“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郎溪医保”微信公众号等),自行参保缴费。

(二)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委托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PC电脑端收缴。

(三)到全县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上或线下缴费。

(四)县直相关部门负责分类统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及计生特扶对象、优抚对象、一般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人员名单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电子版+纸质版)报送县医保局。

(五)因错误缴费、自然减员等原因需退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3年9月20日前)

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要对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居民医保的目的、意义、相关缴费规定、缴费方式、保障待遇政策变化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参保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征缴阶段(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各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人负责督促和推进,细化征缴工作方案,公布缴费标准、方式和期限。筹资票据使用及上缴参保资金按照县税务局有关要求执行。要认真做好各类信息登记工作,按照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户籍人口参保信息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

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委、县残联等部门分别依据职能负责审核困难群众和其他特殊人群相关参保信息。

(三)汇总上报阶段(2024年1月10日前)

各镇、街道将参保信息登记表、汇总表上报县医保局、县税务局,筹资票据按规定上缴、结报县税务局。

七、明确部门职责

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为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县居民医保征缴的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内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参保情况摸排、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参保登记、信息统计、异地参保凭证收集和定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各村(社区)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实际情况,在征缴点配备引导人员,设置现场接待窗口,帮助居民缴纳保费。

(三)县财政局:负责各类参保资助、补助资金保障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

(四)县教体局:做好校内参保宣传工作,动员各类在郎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五)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

(六)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信息审核工作。

(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统一缴纳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资助资金。

(八)县卫健委:负责计生特扶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统一缴纳计生特扶对象参保资助资金。

(九)县残联:负责一般重度残疾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统一缴纳一般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资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参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参保工作任务。

2.明确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紧密配合,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要突出做好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要准确摸排登记参保人员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要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

3.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和意义,参保方式以及政策变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不重复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避免“漏保”、“未保”。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影响。

4.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各镇、街道、相关单位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得将其他收费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捆绑收费。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对各镇、街道征缴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各镇、街道征缴工作保质保量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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