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政告〔2023〕9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郎政秘〔2023〕20号),现将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粮食局大楼至老二部区域:新建街西段南侧(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
县政府确定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为征收部门,委托郎步街道具体实施征收。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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