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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津贴

发布时间:2021-09-06 16:31 来源:郎溪发布 浏览:5245 次
来信人:徐** 来信时间:2021-09-06 12:42:49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从事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根据【人社部(2015)99号】《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的通知》,调整后津贴从2016年1月起执行。
我们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和宣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也相继转发了该文件。但是,在我县这一政策至今未执行到位。据了解,宣城市内其它县市区(含广德市)均已经得到落实。
为此,请求领导解决我们基层的待遇,让我们乡镇干部感受到乡村振兴政策的温暖。

回复单位:县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1-09-06 16:04:55

网友您好!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分三类标准,农业农村局曾就此事与我局沟通,提出全部人员按一类津贴标准执行。据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99号文件规定,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三类人员范围为:

一类津贴: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据此,我局提出建议,请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按政策提出人员分类方案,再报送人员津贴享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