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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征集开始日期:2020-09-07 15:45

征集结束日期:2020-09-17 00:00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努力解决城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郎溪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拟订了《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现就《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讨论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9月17日前通过郎溪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在线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郎溪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联系电话:0563-7021977;电子邮箱:541566116@qq.com)。

郎溪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9月7日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了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管理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保基本、多层次、可循环、能持续”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不断拓宽保障方式,稳步扩大保障范围,注重适度保障的原则。

2.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三、保障范围和申请方式

(一)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我县城区最低收入(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以家庭的形式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跨代际关系。未纳入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商品房、自建房面积满足申请人居住的,视为其直系亲属有资助能力,该申请人不得申请公租房。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低收入(低保)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并且实际居住(本办法中城区居民是我县核心规划区内);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低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并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低收入家庭应是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非低保家庭。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

(四)稳定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实际居住,户籍在城区以外人员;

2.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当月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在城区转让房屋或退出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但因重病、重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不受满两年的时间限制);

2.拥有私家小汽车的;

3.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

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5.其他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已享受我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

五、申请材料

(一)最低收入(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所有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收入证明。须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并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出具证明;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县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社区(村)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诚信承诺书、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和房产情况授权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薄。非郎溪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并由申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申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县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社区(村)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诚信承诺书、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和房产情况授权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本意见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验。除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入证明、承诺书、授权书收取原件外,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存档后打印装订为纸质申请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我县城区居民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经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应的理由。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租房。

(二)初审和第一次公示。有关社区居委会接收申请材料后要及时交由建平镇政府进行初审。建平镇政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建平镇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平镇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经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建平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民政局审核;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报送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收入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至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第二次公示和登记。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在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告知,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对经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保障方式

我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采用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一)实物配租。有房源的情况下,为符合保障条件且配中的申请人提供公租房实物配租。根据申请人条件中不同申请人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收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以县发改委的核定为准。

(二)发放租赁补贴。因房源有限而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需继续轮候至下一轮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或者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分配程序

(一)轮候。

审核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列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时的社区居委会查询。

(二)配租。

1.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轮候对象应保尽保,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2.对轮候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予以优先、精准保障。

3.当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时,应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资格和选房顺序。

4.配租结果通过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区位、轮候户数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在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适时公布。

(三)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郎溪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公租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取消其保障资格。公租房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居委会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二)公租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于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续租手续。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续租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按时缴纳租金,负责房屋内配置器具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其中,对获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100%比例的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

(四)经资格复审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租房承租人,由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告知在一定搬迁期内搬离公租房。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仍需承租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6.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6个月的;

7.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房产的。

(六)因就业、子女就学、疾病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可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调换房源,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后予以调换,调换结果予以公开。

(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年收入较大比例(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减免公租房年度租金。 

 1.租金减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等情况。

 2.租金减免程序。自相应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建平镇政府、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实相关情况后,书面作出减免决定。租金减免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租金减免标准。年度累计支出相应费用达到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公租房租金30%70%100%比例的减免。

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缴纳租金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暂缓缴纳,所在社区居委会、建平镇政府、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酌情作出缓缴、部分减免、全部减免决定,并将缓缴情况予以公开。

十、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郎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二)城区各社区居委会应设置公租房受理窗口,安排公租房人员做好申请受理和入户调查;建平镇政府要安排人员具体负责城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调查、初审、公示等项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申请人等人员的收入审核工作;县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会同公安、人社、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财政、民政、不动产登记、统计等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婚姻、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四)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租房保障的,解除租赁合同,记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经承租房屋的,终止租赁、收回房屋,承租期间按市场价计收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适时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附则

(一)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的在编人员的住房保障事宜,按照《郎溪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郎溪县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三)郎溪经济开发区(含十字园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租房、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的轮候、分配程序等事项由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和执行。公租房房源优先面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具体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审核程序、配租(配售)方式和租金标准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所有申请信息、分配信息纳入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租金缴纳至保障房专户。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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