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郎溪县公安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0-06-16 10:41
征集结束日期:2020-06-24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拟在城区实施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根据制定工作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525479852@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城区实施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地址:郎溪县建平镇碧河路6号,邮编:242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城区实施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
郎溪县公安局
2020年6月16日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郎溪县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郎溪县城区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气象局以南以西、北干渠以南(含经村自然村、东阳自然村、西阳村民组、祖家村民组、汤村村民组、张家梗村民组、吴家桥村民组、檀树脚村民组)。
二、对于未经许可在禁止的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于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建平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多方式多渠道加强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居民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
五、提倡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0563-7028277。
六、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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