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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2-11-10 16:53

征集结束日期:2022-12-10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激励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加快发展,充分激发各类文旅市场主体积极性,不断发展培育壮大文旅新业态、新产品,促进全县文旅产业规模与质效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发展实际,郎溪县文旅局代拟了《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lxxwlw@qq.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文旅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反馈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中港东路华润苏果写字楼8楼县文旅局,邮政编码:242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2月10日

联系人:阮景超      

联系电话:0563-7012620

郎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11月10日              

关于《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我县原有奖励政策《郎溪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旅游民宿发展的奖扶政策》(郎发〔2017〕5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县文旅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22年10月,县文旅局起草《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讨论稿)》,经局集体讨论,形成《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11月在充分征求相关县直单位、重点旅游乡镇意见后,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郎溪县争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郎溪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九个部分,包含29小项。

第一部分鼓励重点品牌创建。对国家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四级联建”、星级旅游饭店、百强旅行社、等级旅游民宿给予创建奖补。

第二部分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乡村旅游市场运营、“双微”(微创意、微改造)提升示范点建设给予奖励扶持。

第三部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智慧旅游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

第四部分促进文旅消费升级。对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夜间消费品牌打造、旅行社地接予以奖励扶持。

第五部分强化宣传推介营销。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营销奖励、节庆活动、会议会展等营销。

第六部分倡导行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第七部分激励旅游人才使用。包括组织开展旅游行业技能大赛和旅游人才奖励等。

第八部分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财税、投资予以奖励扶持。

第九部分附则。


郎溪县激励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激励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加快发展,充分激发各类文旅市场主体(法人组织)积极性,不断发展培育壮大文旅新业态、新产品,促进全县文旅产业规模与质效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重点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AAAA、AAAA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参照AAAAA、AAAA级景区奖励标准执行。

2.对新创成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特色旅游名村,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市级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3.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对入选全国、全省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5.对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对新评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评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乡村旅游运营商与村集体合作成立乡村旅游运营管理市场主体、年主营收入达500万元(村集体年增收3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补。

7.对纳入全省“双微”(微创意、微改造)提升示范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点;对评(认)定为AAA、A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8.对A级景区、度假区、乡村度假酒店、旅游民宿等实施游客中心、旅游导览标识标牌、智慧旅游、生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提升且建设资金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超出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在国、省干道(国、省高速)之外的县、乡、村公路建设旅游交通标识牌(经县文旅、交运等部门审核并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按审计造价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对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建,经验收合格并纳入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的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补助;对村集体管理运营、常年免费开发的乡村旅游厕所,保持卫生整洁,按照每年5000元/座给予管护补助(被县级以上文旅部门通报管护问题的,取消年度管护补助)。

11.每年安排不少于60万元,用于全县智慧旅游建设运营,包括(不限于)旅游过境短信服务、“两微一抖”(微信、微博、抖音)运营维护、电子旅游地图、手机旅游小程序开发运用等。

四、促进文旅消费升级

12.鼓励开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旅游购品(包括文创商品、非遗产品),在文旅主管部门举办的国家、省级比赛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15万、12万、10万,省级10万、8万、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县域内餐饮企业及食品开发企业开展“建平十六鲜”美食产品研发,研发产品经审定同意,正常生产销售经营一年后,每个单品一次性奖补研发主体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对新获评省级“夜读空间”、“深夜食堂”、“夜游街区”、“夜娱活动”等夜间消费品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评省级美食街区、特色体验(示范)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4.对旅行社招徕县外来郎过夜旅游团队,单团30人以上,在县内住宿1晚以上且游览我县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团,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五、强化宣传推介营销

15.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营销奖励。其中,安排不少于50万元用于与有关媒体、OTA、旅游平台合作、新媒体宣传、宣传品设计制作等;安排不少于50万元用于举办文旅推介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参加重要展会等。

16.鼓励乡镇(街道)、文化旅游企业举办的各类旅游休闲、文化娱乐、民俗节庆等节庆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媒体宣传曝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7.文化旅游企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50%比例给予补助;文化旅游企业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布我县旅游形象或重要景区广告、在县域外区域设置大型旅游广告牌的,按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

18.对主动引进县外的各类涉旅活动(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展会)的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至少需在县内餐饮住宿企业吃住1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倡导行业健康发展

1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A级旅游景区主营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对旅行社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20.支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对利用民居等闲置资源发展旅游民宿(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经验收合格且运营满一年后,按其经营建筑面积给予200元/㎡一次性补助(单个民宿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为800㎡)。

21.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对成立县旅游协会及景区、旅行社、旅游酒店、农家乐(民宿)等分会并正常开展工作的,每年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七、激励旅游人才使用

22.对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旅游服务技能等相关赛事获得荣誉的个人(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赛事或多项表彰的,按最高项目奖励)。

23.对景区、旅行社新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导游证登记、从事旅游工作满一年(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取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签订劳动合、导游证登记、从事旅游工作满一年(以养老保险缴存为依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取得小语种导游、英语导游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八、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24.用地扶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增减挂用地指标(不包括专项指标),专项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郎溪县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建设,推行森林旅游点状供地政策。对符合相关对符合相关规划并前期工作成熟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农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对省市重点或经认定的“大好高”旅游项目,土地指标给予全面保障并积极争取省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25.规划扶持。对乡镇、景区编制区域性旅游规划,经评审并按规划实施的,按规划编制费用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26.财税扶持。对新运营的旅游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前五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分年度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7.项目投资奖励。对投资文旅项目的企业,给予项目总投资奖励或年度投资奖励:

(1)项目总投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营后,按其实际投资规模分别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7%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2)项目年度投资奖励(拿到土地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年度固定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固定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固定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附则

28.本意见第26条、第27条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费(每年50万元)和本意见其它奖补资金从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中列支。

29.本意见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郎溪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旅游民宿发展的奖扶政策》(郎发〔2017〕55号)同时废止。2017-2022年未兑现奖励的各旅游创建获批对象,按照郎发〔2017〕55号文件实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