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2019年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7号)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地区交通条件,更好地助推精准扶贫,依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办法之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和我市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有关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到2020年底,原则上全市每个较大自然村通1条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的硬化路。2019年,全市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575公里。
第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工作要贯彻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建养并重的基本方针,按照统筹规划、总体控制、集中实施的原则,全力推进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方案,形成自下而上的公议、复核及审批的决策机制,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规范实施;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农村公路运行长效。
第七条 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下达建设计划,强化指导检查和协调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复核上报的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议计划;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行业管理;财政、发改、国土、林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扩面延伸工程建议计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整合建设资金,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行业管理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进度。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健全审核机制。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一路一档”制度,凡纳入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库的均视为已立项,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审批、报市备案。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二)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应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但原则上不得大于300米。路面硬化工程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三)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年度计划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金来源包括:1、省财政补助资金20万元/公里;2、县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3、乡镇和村筹集的资金;4、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且实质性开工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直接费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实施、自愿申报,科学论证、精准施策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监督及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扩面延伸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七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得低于10%,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和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公示制对工程的建设动态、先进经验、创新理念以及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等事迹加强宣传报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上报当月工程项目进度及完成投资情况,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章 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健全验收机制。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可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报市备案。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第七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县级农村道路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更新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基础台账信息,认真履行养护巡查和养护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相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扩面延伸程项目的养护资金,明确管养人员。
第三十八条 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的后续维护保养,保障道路完好畅通。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养护管理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推动养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市场化。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有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作为“四好农村路”建设一项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履行民生工程相关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同步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指导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后续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质量和安全,在确保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工作完成的同时,不断加大其他村级道路养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严格执行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擅自改变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二)不能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足额、及时落实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或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
(四)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建设纠纷的;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不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