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度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字铺茶场: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9 年实施省定 33 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 10 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2019〕1 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郎溪县2019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郎溪县民政局 郎溪县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
抄送:市民政局、县民生办
郎溪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文件
郎残工委〔2019〕3号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1日
抄送:市民生办、市残联,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
郎溪县人民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郎溪县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宣城市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宣残〔2019〕38号)文件精神,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19年,为全县81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药费补助1000元。其中市级民生工程项目下达我县任务数380名经费由省、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另扩面的430名药费补助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三)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残联负责摸底核实上报补助对象,对已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上报,并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2),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低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5.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对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的肇事肇祸人员或一户多残有精神残疾家庭,可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肇事肇祸人员需补充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户多残人员需补充本户其他所有残疾人员的二代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及《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分别由县、乡镇残联存档。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贫困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一)目标任务
2019年,为全县49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5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4名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它辅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
低视力儿童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个月;
全盲儿童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元/人/年(限3年1次);
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其中康复训练费用13000元/人/年,生活补助标准2000元/人/年。
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7200元/人/年,余下7800元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
2.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适配辅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训练要求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2)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限3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皖康复办〔2015〕9号、皖康复办〔2015〕14号、皖康复办〔2015〕1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四)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我县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由市残联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
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
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报审批实行实时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县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切实加强定点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管理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6号)等文件提出的工程实施要求和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对救助对象严格按规范开展康复训练。
3.县残联要按照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质量评估和服务规范,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确定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定点机构新增及退出情况及时向市残联备案。
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加强定点机构残疾儿童康复考勤管理,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因故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并报市残联备案。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效果。
6.县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康复办〔2016〕10号)要求,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7.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精准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已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6〕190号)要求,结合康复民生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严格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年底前,省、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全县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附件1:
2019年度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分解表
乡镇 |
贫困精神残疾人 药费补助(人) |
贫困儿童抢救性康复 | ||
残疾儿童康复 训练(人) |
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人) |
儿童辅助器具适配(人) | ||
建平镇 |
200 |
20 |
3 |
2 |
十字镇 |
81 |
4 |
1 |
1 |
毕桥镇 |
37 |
3 |
|
|
涛城镇 |
73 |
4 |
|
|
新发镇 |
70 |
3 |
|
|
梅渚镇 |
87 |
2 |
1 |
1 |
飞鲤镇 |
103 |
10 |
|
|
姚村乡 |
80 |
1 |
|
|
凌笪乡 |
57 |
1 |
|
|
十字铺茶场 |
22 |
1 |
|
|
合计 |
810 |
49 |
5 |
4 |
附件2: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9年)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残疾证号 |
| ||
经济状况 |
1.低保户£ 2.家庭经济困难£ | ||||||
医保情况 |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民政医疗救助£ 4.其他医疗保险£ 5.无医疗保险£ | ||||||
银行帐号或一卡通号 |
开户行: 帐号: | ||||||
监护人姓名 |
|
与患者关系 |
|
联系电话 |
| ||
监护人 承诺 |
一、保证药费补助金按规定使用; 二、监护病情,督促病人按时服药、体检和复查; 三、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残联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附件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残疾证号 |
监护人 姓名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注:本表由县(市、区)残联存档,报市残联备案。
附件4: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
(转送)考核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儿童姓名 |
|
性别 |
|
残疾类别 |
| |||
残疾人证或身份证号 |
| |||||||
家长(监护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
安置申请 |
申请前(转)往定点机构 接受训练。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 |||||||
儿童户籍地 市或县级残联意见 |
同意转送安置。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训练起止 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实际康复 训练时间 |
□ 6个月 □ 10个月 |
康复效果 机构自评 |
□显效□有效□一般 | |||||
机构意见 |
定点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
专家考核 评估意见 |
专家组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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