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郎溪县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郎溪县贫困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 2019 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9〕1号)和县残工委《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郎残工委〔2019〕3号)文件精神,县残联、县财政局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 2019 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训练救助并适配辅助器具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要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不得从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我县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五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财政局收到市转拨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后,由县残联按规定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至县残联,县残联将资金拨至定点康复机构和打卡发放术后康复训练费等,并将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县财政局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擅自改变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的;
(五)申报和审批程度不规范的。
第七条 县残联应及时将资金补助情况登记造册,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家庭详细住址、联系方式、救助标准等基本情况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残联、县财政局对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对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贫困精神病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 2019 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9〕1号)和县政府民生实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精神药物治疗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我县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二)有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的诊疗记录;
(三)有低保证或乡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的肇事肇祸人员或一户多残精神残疾家庭,可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第四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市级民生工程项目下达我县任务数380名经费由省、县财政按8:2分担;另扩面的经费需县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我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肇事肇祸人员需补充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户多残精神残疾人员需补充本户其他所有残疾人员的二代残疾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在《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发放表》,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复核后,会同县残联将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
第七条 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八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县财政局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资料的;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九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补助范围、对象、经费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察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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