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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来源:郎溪县民政局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实施主体
郎溪县民政局
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材料 查看材料清单 办理流程 查看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563-7033917
监督电话
0563-7021032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伍员路268号1栋郎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常见问题 查看常见问题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目录子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1134172200325205124000111003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220032520512400011100300001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到现场次数
0次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办理地点
1.政务服务中心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伍员路268号1栋郎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查看地图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郎溪县民政局
所属区划
郎溪县
实施主体
郎溪县民政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省级: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市级: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县级:县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投诉方式
0563-7021032
咨询方式
0563-7033917
年审年检
每年三月至六月为集中年检时间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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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3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到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由被委托人持《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结:首席代表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证件制作与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决定公开:对核准登记的社团,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公示成立登记公告。 咨询:在工作日接受窗口和电话咨询,并在1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答复。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郎溪县民政局 高飞 受理岗 受理
审查 0.5个工作日 郎溪县民政局 滕培元 审查岗 审查。
办结 0.3个工作日 郎溪县民政局 高飞 办结岗 办结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否可以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党政干部一般不可以兼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否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兼任? 可以,但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不可以。

办事评价

满意度: 100.00% ,  评分5.00

  • 10

    累计评价

  • 10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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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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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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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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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