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郎开〔2023〕21号
各内设(派驻)机构,企业:
《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4月13日
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入园及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突出“亩产论英雄”导向,提高工业土地及工业厂房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2023年4月20日之后,申请入园的租赁企业。
二、租赁企业申请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政策;
2.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成长性较好,市场前景较好;
3.签订对赌协议,承诺投产后2年内,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或225元/平方米(依据租赁厂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4.在细分领域专精特新的企业优先保障,协议承诺具备条件后在开发区继续发展、做大做强的企业优先保障;
5.禁止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入驻。
三、出租方选择标准
1.开创控股集团名下标准化厂房;
2.结合租赁企业实际需求,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A、B类企业的闲置厂房中选择;
3.出租企业拟出租的工业厂房必须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满足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没有经济纠纷;
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D类企业原则上严禁对外租赁。
四、入园流程
(一)入库。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梳理有租赁意向的、符合入园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县直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并经郎溪经开区管委会与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会商后,择优纳入《拟入园租赁项目库》。
(二)审核
1.《拟入园租赁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郎溪经开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办理落户手续。
2.《拟入园租赁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经郎溪经开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向县并联审会议报告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落户。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由郎溪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会议纪要协助办理备案、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
五、服务与管理
(一)登记备案与信息共享。租赁项目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租赁双方需向郎溪经开区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登记备案:
1.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附件1);
2.厂房租赁协议;
3.出租方、承租方承诺书(附件2);
4.拟出租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综合服务中心动态更新登记备案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开发区各部门需加强对租赁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
(二)业主承诺制。租赁双方要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出租企业必须做好厂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督促租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薪资发放、统计数据报送等义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园区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出租工业厂房,承租企业不得转租工业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及使用功能。
六、规范与清退
(一)租赁企业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依法依规终止租赁行为,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1.未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
2.有偷逃税款行为的;
3.未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的;
4.投产后2年内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税收要求的;
5.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欠薪逃匿事件和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本办法印发执行前入驻的租赁企业,符合主导产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给予半年时间的过渡期,按照新办法进行规范提升;对不符合主导产业的租赁企业,给予半年时间的清退准备期,半年后予以清退;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租赁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
2.出租方、承租方承诺书
附件1
郎溪经济开发区工业厂房出租登记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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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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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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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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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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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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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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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生产
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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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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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税收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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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厂房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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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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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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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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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外出租厂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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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租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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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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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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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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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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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首次办理备案,需出示出租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企业厂房平面图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对提供的资料及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因提供资料及内容不实而引起的纠纷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附件2
出租方、承租方承诺书
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出租企业和承租企业已知悉《郎溪经济开发区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全部条款,双方严格遵照《办法》要求并郑重承诺:
1.出租企业:我方拟出租的工业厂房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满足生产经营条件,没有经济纠纷。出租企业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我方将认真做好本厂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门前三包等工作,督促承租方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薪资发放、统计数据报送等义务。
2.承租企业:我方将在开发区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通过项目审核之日起半年内投产,投产后2年内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或225元/平方米(依据租赁厂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否则,自愿按照投资协议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治安、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职责,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出租企业(签章) 承租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 间: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