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平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建政〔2024〕9号
各村、镇直相关单位:
现将《建平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建平镇农村供水价格补贴办法
领域安全稳定,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范我镇供水单位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成本约束和行业补偿机制,激励供水单位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全县供水事业持续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全县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对镇域范围内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与供水单位提供的供水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客观反映供水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对供水单位的价格补贴应当兼顾现状和前瞻性,能够调动供水单位的积极性,鼓励供水单位在保障供水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供水服务效率。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全镇所有供水单位,包括自制水厂和转供水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
供水价格补贴资金来源为镇政府资金,补贴资金纳入建平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价格补贴的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核算
补贴方式:每年补助供水单位95元/户(转供水)
每年补助供水单位45元/户(自制水)境外供水除外
供水户数:镇域范围内各供水单位要对所供水范围内的户数进行精准核算,形成详细的供水户表,表内应详细记载户主姓名及每户人口,并主动到所属村委会进行核实,后加盖所属村委会公章。
补贴依据:我镇水价改价前,转供水单位平均水价为3.8元/吨(含保底费),改价后水价按要求执行2.2元/吨(取消保底费),前期县水公司出厂水已降价0.5元/吨,根据各供水单位一年实际抄表吨数及保底吨数,每吨水补助1.1元。自制水单位平均水价3元/吨(含保底费),改价后水价按要求执行2.2元/吨(取消保底费),每吨水补助0.8元。因乡镇供水单位情况复杂,部分供水单位供水范围涉及多个乡镇,同时结合此次水价下调形成的价格差、各供水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及日常管护中的各类成本(原水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等),制定按照供水户数进行价格补贴的标准。
1.原水费是指我镇转供水单位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从县自来水公司购入自来水的费用(含相关处理费用)。
2.材料费是指供水单位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3.修理费是指供水单位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4.人工费是指供水单位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以上所列均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5.其他运营费用是指供水单位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费、租赁费等。
(3)其他费用,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准许成本核算范围:
l.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2.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4.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计提准备金和公益广告、公益宣传、各类广告费用;
5.对外投资等支出;
6.供水企业可节约而未节约的成本;
7.其他不得计入准许成本核算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五条 供水价格补贴清算
供水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建平镇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申请供水价格补贴结算,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镇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应对各供水单位提供的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经分管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价格补贴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加强资金管理
供水单位应就供水价格补贴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供水价格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准许成本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建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