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政〔2023〕65号 签发人:杨 帆
关于印发《姚村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姚村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8日
姚村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贴办法
为激励全镇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镇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法[2007] 824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政法[2013]2116号)和郎溪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郎[2014]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姚村镇、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等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二、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实行以案补贴。
补贴的标准为:
(一)复杂(书面)调解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二)特别重大民间纠纷每件补贴300元。
(注:特别重大民间纠纷:人数在10人以上的纠纷;涉及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纠纷;有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越级上访或易发生“民转刑”苗头的纠纷;其他经镇政府研究认可的纠纷。)
三、补贴的范围
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补贴是指镇政府对我镇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补贴,实行一案一补,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进行补贴。
四、补贴的条件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和调解内容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
(二)人民调解协议已完全履行;
(三)书面调解卷宗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成卷宗,调解卷宗包括卷宗封面、卷宗目录,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件。
五、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月最后一周将《人民调解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卷宗交至司法所,由司法所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连同卷宗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逐卷核查,对案件调解成功,登记在册,录入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不合格的限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仍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经费每年发放一次。
六、监督与责任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虚报、多报调解案件数骗取、套取补贴的,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补贴,取消当年调解案件补贴外,并在全镇通报批评。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卷宗的审查和报送工作,对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如出现纠纷当事人申请司法所、派出所调解而未经村(社区)调委会调解或不知情的,则按纠纷补贴标准予以相应扣除。
(四)镇财政所、纪委监察室、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监察检查,严格补贴程序,认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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