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建:
本机关于2024年06月07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备案表。2. 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和园林绿化竣工图。3.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4.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不给看)。 5.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经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现将你申请的信息“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放方式提供电子版给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信息:“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消防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需向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申请函并说明缘由,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之后方可查看,消防验收备案表不属于我单位管辖,由郎溪县消防大队保管,地址:钟桥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你申请的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属于机密文件,故不予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的郎溪县十字镇金都花园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和园林绿化竣工图经核查,我单位未有相关材料,具体存放处暂不知,特此说明。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