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王** 工作单位 江********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42********
电子邮箱 wan******** 邮政编码 210********
联系电话 138******** 传真 025********
联系地址 南********
申请日期 2023-07-31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郎川大道沿线的48米景观带步道(东起建平大道西至凤居路段),该段路段的建设施工主体信息、施工合同,或该段路段安装的庭院灯的供应主体信息、采购合同。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用于专利维权。 专利权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工程段安装有涉嫌侵犯其2014304829931-庭院灯(JRB8)外观专利的庭院灯,但现场灯具无厂商信息,晶日公司无法自行获知供应主体情况。现委托我方向贵局申请信息公开,以确定侵权主体,依法维权。由于本申请公开页无法上传其他附件材料(如涉案路灯、涉案专利等),请贵单位及时联系,提供邮箱或其他方式,我方将提供侵权产品照片、路段地图等信息。(之前申请人已向贵单位申请过一次信息公开,但因现场标段、主体多,贵单位提供的信息并不准确,故申请人再次申请。) 注:20230728日申请的编号为990435为同一事项申请,因专利号错误且信息公开申请无法撤回申请,故20230731重新填写本申请,如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县住建局
回复类型 同意部分公开 回复时间 2023-08-04 08:48:38
回复内容

王奇: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郎川大道沿线的48米景观带步道(东起建平大道西至凤居路段),该段路段的建设施工主体信息、施工合同,或该段路段安装的庭院灯的供应主体信息、采购合同”经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信息“郎川大道沿线的48米景观带步道”属于郎溪县城区水环境整合治理PPP项目,建设单位为郎溪郎川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郎川大道北侧“48米景观带”庭院灯,施工单位工程资料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灯具生产单位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电话:0514-842197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了解,你申请的合同主体双方为企业,非郎溪县住建局,故无法提供施工合同、采购合同。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