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
本机关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郎川大道沿线的48米景观带步道(东起建平大道西至凤居路段),该段路段的建设施工主体信息、施工合同,或该段路段安装的庭院灯的供应主体信息、采购合同”经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信息“郎川大道沿线的48米景观带步道”属于郎溪县城区水环境整合治理PPP项目,建设单位为郎溪郎川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郎川大道北侧“48米景观带”庭院灯,施工单位工程资料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灯具生产单位为扬州市百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电话:0514-842197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了解,你申请的合同主体双方为企业,非郎溪县住建局,故无法提供施工合同、采购合同。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