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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001-00311
  •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2020-01-09 14:38
  • 发布文号

    郎政秘〔2019〕212号
  • 关键词

    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信息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2183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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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0日

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整治高排放车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整治逾期未报废的机动车、柴油货车、农用车等高排放机动车以及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力争通过强有力的整治,进一步压缩高排放车辆、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空间,减少车辆尾气排放,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有效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注册登记和注销报废管理。限制转入上牌,全县注册登记的新车与转入的二手车须达到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限制转移登记,严禁高排放车辆在县域内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临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转移登记;严格注销报废,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其他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及时注销和报废。

(二)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验设备计量检定;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标志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排放车辆,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老旧汽车拆解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加强农用车(变型拖拉机)辆管理。对农用车辆登记造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辆进行清理,严格履行车辆报废手续进行报废。研究制定农用车辆禁行范围,做好宣传引导,严禁农用车辆驶入禁行区。

(五)实施严格的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划定高排放车辆限行区,禁止国三以下(含)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行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辆进入禁行区。

(六)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和环保标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要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将重点车辆录入交通管理监管平台,对非法进入限行区域车辆进行电子抓拍。

(七)加强移动污染源防治。县公安、生态环境、交运、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执法权限,建立联勤联动执勤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上路行驶的逾期未年检机动车、报废车、冒黑烟机动车以及“抛洒滴漏”的渣土车等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应急管理和限行管理措施,加大联合综合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

(八)严格通行管理。严查严管超标排放车辆闯禁区违法行为。积极引导过境大货车、拖拉机从县城外围道路绕行。要加强城区国控监测点周边2公里范围内通行秩序管理,减少因道路停车及拥堵造成的尾气排放污染。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营造宣传氛围,全面部署发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10月下旬-2020年3月)。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边宣传边治理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2020年3月)。全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工作督办和跟踪问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崔鸿斌同志任组长,县交运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同志为成员,实行AB岗,具体负责推进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①县公安局负责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建立机动车尾气检测与安全检测、在用机动车年检和核发环保标志同步体系;负责办理报废高排放车辆注销登记,禁止高排放车辆转移登记;加大限行区域、路段的执法力度,严格货车通行许可证核发。

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全县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把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检测关,将检测结果信息数据与县公安、交运等部门共享,会同县公安、交运、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抽查、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交运局要严格高排放车辆营运证管理,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监管;配合县生态环境、公安部门制定高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

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宣传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密切关注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舆情,及时处理应对。

⑤县科技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我县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优先支持企业改进车辆尾气减排技术研发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监管。

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拖拉机上牌和年审工作;负责老旧拖拉机淘汰工作,严查拖拉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⑧县商务局负责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负责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的审核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便民服务。

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加强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达不到排放标准新车的销售行为,配合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管。

⑩县城管执法局要严格渣土车管理,通过GPS定位、车载监控等多种手段对渣土车进行管控,严禁渣土车违法违规运输。牵头开展“三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 

 ⑪县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的巡查,有效管控农用车、三轮车、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违法违规运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等。

(二)健全机制,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高排放车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有关部门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选准角度、对准焦距,深度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广泛宣传高排放车辆的危害性及整治措施,形成良好的整治氛围。

附件: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


郎溪县城区高排放机动车整治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

 长:崔鸿斌 县政府副县长人选、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包德平 县交运局局长

廖荐仲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员: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县委宣传部宣文科负责人

侯名松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县交运局副局长

 耀 县运管局副局长

黄大富 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乌焕鹏 县生态环境分局防污股股长

魏俊峰 县科技经信局总经济师

  县科技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股股长

韦华军 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菊苹 县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张民武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杨朝贵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科员

李圭华 县商务局副科级干部

刘勃律 县商务局商贸流通科科员

郑书铭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玮珺 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科科员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罗厚君 县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王长青 县住建局市政园林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侯名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