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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2023-12-20 16:51
  • 发布文号

    郎政办秘〔2023〕70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来源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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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524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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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依据《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宣政办秘〔2023〕11号),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郎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抓好工作推进。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郎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对象

服务

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

类型

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

1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物质帮助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文旅局

住建局

城管执法局

2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助餐

服务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物质帮助

60-69岁、70-79岁、80-89岁、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餐分别补助2元、3元、4元、10元

民政局

3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社区日间

照料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关爱服务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商财政确定。

民政局

4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健康

服务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关爱服务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卫健委

5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关爱服务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住建局

卫健委

城管执法局

6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有所学

覆盖县、、村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关爱服务

执行《郎溪县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教体局

7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健身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关爱服务

执行《郎溪县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教体局

8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智慧助老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关爱服务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县科技经信局

人社局

教体局

9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物质帮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民政局

10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物质帮助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600元。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民政局

11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物质帮助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民政局

12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集中供养

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照护服务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局

民政局

13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人社局

财政局

14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人社局 

财政局

15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关爱服务

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民政局

16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老年人健康管理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关爱服务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卫健委

17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物质帮助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8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法律服务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物质帮助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司法局

19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89周岁30元;90-98周岁50元;99周岁及以上500元。

民政局

20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照护服务

全县散居特困、城乡低保、贫困重度残疾人、原2016年及以后脱贫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散居特困对象,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民政局

21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物质帮助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2023年标准为户均不超过3000元。

民政局

22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就餐补助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特殊贡献)等,适当给予就餐补助。

物质帮助

经过认定的对象,60-69岁、70-79岁、80-89岁、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分别补助3元、4元、5元、10元

民政局

23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最低社会

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

民政局

24

特困老年人

分散供养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民政局

25

特困老年人

集中供养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县民政局

26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县民政局

27

特殊困难老年人

探访服务

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县民政局

28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29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配备康复

辅具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物质帮助

开展免费租赁残疾人康复辅助器械。

 县民政局

县残联

30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已脱贫人口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80元

县民政局

31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依据对象类别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护理补贴。护理补贴标准依据对象类别确定,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县民政局

32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