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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我县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托管资金额度
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且愿意接受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方准予预售。托管资金归集额度按照网签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受限资金,毛胚房按2500元/㎡进行归集,精装房按3500元/㎡归集。当托管账户的资金超过受限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申请提取非受限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支付税款。各镇、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国投公司)
二、优化托管资金节点
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节点申请使用托管资金: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10%;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30%;项目主体封顶,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70%;完成外立面施工和脚手架拆除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80%;燃气、供水表箱安装完成,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95%;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满一年,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后,解除托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国投公司)
三、支持房企持续发展
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继续竞拍土地开发,需调用现开发项目托管资金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会审确定可拨付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托管部门将资金直接划转竞买保证金专户作为保证金,竞买成功的可直接转为实际土地购置款;未竞买成功的,由专户重新划回原托管账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县国投公司)
四、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县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房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审,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指导价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价格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项目住房首次申请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全面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商业银行均应开设监管账户,严格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办理资金归集缴存及拨付,并依据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须进监管账户结算,防范房屋交易风险,交易双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且自行书面承诺的除外。(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行)
六、实施违法违规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拒绝使用公积金、捆绑销售、恶意降价倾销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依法处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实行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未备案经纪机构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人行、县数据资源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七、加大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工程质量、建筑设计缺陷、房屋延期交付等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除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和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外,并暂缓办理规划、施工、预售、验收等各项业务,待整改完成或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后,恢复相关业务办理;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拒不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将开发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人行、县数据资源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
八、支持特定群体购房消费
对2021年1月1日后政府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水利、交通、城乡试点增减挂等)实施过程中被征迁的人员(以户籍家庭为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在城区团购商品住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本条款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住建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督局。)
九、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加大房屋征迁力度,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县城规划区内从2021年起,新启动征迁区域,探索推行房票制,多渠道优化安置方式。(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司法局、建平镇政府)
十、施行停车位(库)产权登记
探索对地下停车位(库)开展销售产权登记,制定我县地下停车位(库)产权登记实施意见,切实保障业主权益,理顺地下车位(库)产权关系,规范物业管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
十一、开展项目综合查验
开展房地产项目综合查验,新建项目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组织第三方会同小区业主代表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情况等进行核查,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查验相关第三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二、优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针对现有不同物业管理项目提升要求,探索合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推行物业服务费“一费制”。破解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难题,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格。(牵头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十三、规范物业维修资金收缴
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110元/㎡。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标准一次性代缴房屋维修资金;已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未缴交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在房屋进行转让前应按标准补缴。(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四、归集业主大会(物管会)筹备经费
对整体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缴纳首次业主大会(物管会)会议筹备经费,经费按照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0.8元/㎡进行归集。(牵头单位:建平镇政府,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五、附则
本通知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郎溪县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郎溪县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目标 |
具体措施 |
牵头县领导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调整托管资金额度 |
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且愿意接受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准予预售。托管资金归集额度按照网签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受限资金,毛胚房按2500元/㎡进行归集,精装房按3500元/㎡归集。当托管账户的资金超过受限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申请提取非受限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支付税款。乡镇、开发区房地产项目参照执行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国投公司 |
2021年10月完成,长期实施 |
2 |
优化托管资金节点 |
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节点申请使用托管资金: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10%;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30%;项目主体封顶,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70%;完成外立面施工和脚手架拆除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80%;燃气、供水表箱安装完成,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95%;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满一年,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后,解除托管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国投公司 |
长期实施 |
3 |
支持房企持续发展 |
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继续竞拍土地开发,需调用现开发项目托管资金的,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会审确定可拨付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托管部门将资金直接划转竞买保证金专户作为保证金,竞买成功的可直接转为实际土地购置款;未竞买成功的,由专户重新划回原托管账户 |
王勇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税务局 |
县数据资源局、县国投公司 |
长期实施 |
4 |
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住建局(房管中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审,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指导价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价格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项目住房首次申请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
王勇 |
县发改委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长期实施 |
5 |
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全面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商业银行均应开设监管账户,严格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办理资金归集缴存及拨付,并依据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须进监管账户结算,防范房屋交易风险,交易双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且自行书面承诺的除外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行 |
长期实施 |
6 |
实施违法违规联合惩戒 |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拒绝使用公积金、捆绑销售、恶意降价倾销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依法处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实行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未备案经纪机构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
余良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人行、县数据资源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
长期实施 |
7 |
加大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 |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工程质量、建筑设计缺陷、房屋延期交付等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除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和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外,并暂缓办理规划、施工、预售、验收等各项业务,待整改完成或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后,恢复相关业务办理;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拒不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将开发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 |
余良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人行、县数据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长期实施 |
8 |
支持特定群体购房消费 |
对2020年度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县赴鄂援助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王勇 |
县财政局 |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市场监督局、各镇人民政府 |
2021年12月31日完成 |
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被征迁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
对毕业3年内在我县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
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非郎溪籍人员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8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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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1年1月1日后政府性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水利、交通、城乡试点增减挂等)实施过程中被征迁的人员(以户籍家庭为单位),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文件出台之日起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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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在城区团购商品住房的(一次性购买3套及以上),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 |
||||||
9 |
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
加大房屋征迁力度,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县城规划区内从2021年起,新启动征迁区域,探索推行房票制,多渠道优化安置方式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平镇、县司法局 |
长期实施 |
10 |
施行停车位(库)产权登记 |
探索对地下停车位(库)开展销售产权登记,制定我县地下停车位(库)产权登记实施意见,切实保障业主权益,理顺地下车位(库)产权关系,规范物业管理 |
王勇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11 |
开展项目综合查验 |
开展房地产项目综合查验,新建项目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第三方会同小区业主代表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情况等进行核查,查验合格后方可移交付使用,查验相关第三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12 |
优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针对现有不同物业管理项目提升要求,探索合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推行物业服务费“一费制”。破解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价格 |
王勇 |
县发改委 |
县住建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13 |
规范物业维修资金收缴 |
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110元/㎡。新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标准一次性代缴房屋维修资金 |
余良 |
县住建局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021年12月完成 |
已交付使用房地产项目,未缴交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在房屋进行转让前应按标准补缴 |
王勇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县住建局 |
长期实施 |
||
14 |
归集业主大会(物管会)筹备经费 |
自2021年1月1日起整体交付使用的房地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缴纳首次业主大会(物管会)会议筹备经费,经费标准按照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计算,0.8元/㎡进行归集 |
余良 |
建平镇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2021年10月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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